年三十法官的“礼物”

2014-01-30 15:59
来源: 阳新县人民法院
作者: 王红玲

   

   2014年年三十,大街小巷被喜庆的气氛笼罩着,空气中弥漫着浓浓的年味儿,爆竹声时远时近。一大早上班,我正在为年三十还得上班小小的不淡定呢。一串爽朗朗的笑声飘过办公室,只见院里分管民事审判的一位领导和民一庭的同志脸上绽放着藏也藏不住的笑容朝这边走来。

   我忙打趣道:“怎么啦,捡到金元宝啦”。

   “嘿嘿,收到一份“厚礼”啊”,民一庭书记员小王回答。

   “是一份撤诉裁定”,吴法官笑着说。

   撤诉裁定?厚礼?这是怎么回事,我忙拉着吴法官说个究竟。原来,此事经年,一切还要从2011年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说起。

   2011年11月11日晚,阳新丽华广场突发一起“故意杀人”的恶性事件。因平日履行合同的纠纷,丽华广场工作人员毛某某酒后找在商场内经营化妆品的商户老董家理论时,将老董家儿子董某伟刺成重伤,后毛某某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并附带民事赔偿董某伟各项损失9万余元。

   然而老董家认为毛某某伤人系丽华广场“官方”授意所为,在事发后两年多时间里,生意也不打理,专门向县委、县政府上访并多次赴京上访,成为有名的上访户。老董家的偏执和此案与丽华广场“官方”的关系引起县委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县政法委吴大洪书记从案发之日起全程亲自督办并参与协调。2012年12月,丽华广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经营合同,老董家退出所承租的广场货柜。丽华广场的起诉将双方矛盾再度激化,老董家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要求丽华广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6万元。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斟酌再三,发现此案最佳的处理方式就是调解。然虽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县政法委此中多番协调,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12月,阳新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经营合同,丽华广场赔偿老董家各项损失计77万余元。送达后,丽华广场不服一审判决,向黄石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考虑到老董家服从判决,县委、政法委相关领导敏锐的发现案件调解、彻底化解矛盾的希望,于是立刻组织政法委、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虽然案件已依法移送中院,但阳新法院并没有推脱,案件承办法官和相关负责同志积极参与。从腊月28上午到腊月29日晚上9点,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当事双方终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除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对相关纠纷一并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丽华广场当场出具了撤回上诉申请书。在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的鼎力支持下,该案一次性执行到位。

   大年三十上午,市中院的撤诉裁定抵达阳新法院。一对多年的冤家,一起纠缠的案件终于大年三十划上了完美的句号,也给这个祥和的春节更添了节日的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