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3-01-25 15:15

黄中法[2010]29号


   为不断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建设学习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法发[20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决定建立以下教育培训制度:
   一是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在抓教育培训的过程中,除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法院和 市委组织部下达到我市法院培训任务外,还要认真组织好内部培训,继续坚持周五学习日制度,原则上周五不安排开庭、不安排外出办案,确保到会率。同时要严格落实政治教育自学制度,所有干警年度要有政治教育学习计划、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政治部将定期不定期的对干警自学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二是建立普遍轮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人人受训的要求,今后,除上级法院有特殊要求或培训内容限定外,原则上每名干警一年只能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一次培训。审判业务庭室的法官原则上三年之内都要安排参加上级法院组织 的培训。
   三是建立优先培训制度。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和办好案,对绩效考核前三名、审判业务骨干、特色合议庭成员、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等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送到上级法院参加计划内培训、市委党校的中青班 轮训以及各级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组织的计划外培训。
   四是建立定期邀请专家、领导授课制度。为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紧密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适时邀请大专院校专家教授、上级法院资深法官来院授课,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
   五是建立法官教法官制度。为不断丰富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在坚持外请专家教授授课的同时,建立法官教法官的培训新模式。今后,只要是被选送到最高法院参加培训的,如全市法院业务培训需要,原则上要参加授课。
   六是建立考学制度。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检验培训效果,今后,外训人员返回,原则上要向分管领导和政治部报告学习情况。结合年度教育培训内容,适时对自学、专家授课,法官教法官的相关内容进行考试,对在考试中成绩优异的进行通报表扬,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对在考试中成绩较差的,进行告诫和通报,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是建立培训审批制度。强化对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计划内培训,由政治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确定人员。计划外培训由分管领导确定。完善审批程序,副庭长以下人员外出培训必须报分管院长审批,庭长外出培训必须报院长审批,所有人员外出培训必须报政治部备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