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一对新婚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江某将妻子纪某打成轻伤,造成夫妻离婚,施暴者江某受到法律处罚。3月8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拘役二个月一日。
今年27岁的江某系大冶市灵乡镇风桥村村民。2012年元月,江某与纪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言语不和,江某为此殴打纪某的事情时有发生。2012年9月5日晚7时许,江某与纪某在家中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江某便拿起毛刷殴打纪某,致纪某头面部、耳部及全身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纪某外伤致左耳鼓膜穿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纪某受伤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追究江某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同年10月,纪某到灵乡法庭起诉离婚,同年11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夫妻离婚,女方嫁妆归女方所有等。案发后,江某于同年12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今年3月初,在法院刑庭主审法官李长青的主持下,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江某赔偿纪某经济损失26000元。3月6日,刑庭审判员李长青和灵乡法庭干警密切配合,将纪某嫁妆执行到纪某父母家中。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认为此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纪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