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法[2008]71号
各部门、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重大集体活动的组织实施,保证各项重大活动顺利进行,现将《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大集体活动组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大集体活动组织 实施办法
为规范涉及全市法院重大集体活动组织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保证各项活动高效、有序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治部、办公室是组织实施重大集体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院党组会、院办公会及上级领导机关确定的重大活动组织实施。
二、政治部负责院党务、人事、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其它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承办的重大集体活动,凡需要本院有关部门及基层法院参加或参与的,应向办公室提出,并由办公室统一进行通知协调。
四、各基层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重大集体活动,凡需要市中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应向中院办公室提出,由中院办公室统一进行通知协调。
五、重大集体活动的相关事项,应在活动举办前二日内在公告屏和内网网站上予以公布,遇有紧急、临时性的的集体活动通过电话、广播进行通知。领导班子成员由办公室电话通知。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