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法不容 被判重刑悔已迟

2013-03-18 08:46
作者: 张静    浏览: 3516

去年10月14日,大冶法院依法对贩卖毒品149.91克的无业男青年张某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年28岁的张某系大冶市城关无业人员。2007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冶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5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张某不思悔改,为牟取非法利益,寻找门路购得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俗称“摇头丸”),伙同他人贩卖毒品。2011年9月间,张某先后两次将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麻古”500颗(净量46.89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获取毒资27200元。2012年2月,张某接到同伙方某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将两袋装有400颗“麻古”的毒品卖给方某,获取毒资11000元。几天后,张某又先后卖给方某600颗“麻古”(净重56.28克),获取毒资28600元。为掩人耳目,方某又安排程某等人携带毒品至大冶市东岳路安桥巷、国际金湾大酒店和惠斯顿宾馆等地进行贩卖活动。由于分赃不均,程某向公安机关电话举报方某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并于5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月2日,公安机关依照程某提供的举报信息,将方某等人现场抓获。5月5日,公安民警运用技侦手段将张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扣押毒品“麻古”96颗(净重9克),冰毒两袋(净重0.22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麻古”,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案犯方某、程某等人亦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