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否获双倍赔偿?法院:名为定金,实为订金!

2025-10-15 09:03
来源: 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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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对方违约就得双倍退钱”,这是不少人对“定金”的固有认知。但近日相关纠纷案例却提醒大家:并非写着“定金”二字,就一定能适用双倍返还规则。


张某因业务需求,向某科技公司购置“油改电”技术,双方约定张某先行支付7500元“定金”,科技公司随后交付技术资料与相关服务。张某按约定转账后,科技公司却因技术储备不足,迟迟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张某认为对方违约,依据“定金罚则”要求科技公司双倍返还15000元,却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张某返还7500元,但未支持双倍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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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张某的“双倍返还”诉求未得到支持?关键在于这笔款项名为“定金”,实为“订金”。


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具有明确的担保属性,其核心是通过“给付方违约无权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的规则约束合同双方。但构成法律认可的“定金”,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有明确的“定金”约定,二是需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内容。


而张某与科技公司虽书面载明款项为“定金”,但约定该“定金”将于履行完毕后原路返还。从实际履行看,该笔7500元更偏向于预付款——用于预定技术服务,并未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因此,法院认定该款项本质为“订金”,仅支持原数返还


法 官 寄 语


法官在此特别提示,为避免“名实不符”的权益风险,签订合同时需做到两点:


1. 明确约定核心条款:若想设定具有惩罚性的定金,务必在合同中清晰写明“本定金为担保合同履行,给付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2. 区分款项实际功能:若仅为预先支付部分款项,建议直接使用“订金”字样,并明确“本订金为预付款,合同解除时可全额返还”,避免名称与功能混淆。


合同中的每一个字词都可能影响权益归属,“定金”与“订金”的界定更是如此。看清条款实质,而非仅看名称表象,才能在交易中真正守住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