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岁重阳,承载着尊老敬老的传统,也常伴随着家庭财产传承的话题。 郑大爷与赵阿姨婚后育有一子郑明,赵阿姨去世后,郑大爷独自抚养郑明。后郑大爷与带着女儿李娟(时年10岁)的王阿姨再婚,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两居室房屋,登记在郑大爷名下。2024年,郑大爷因突发疾病去世,未留下遗嘱。 料理完后事,郑明主张“这套房子是父亲的财产,应归我这个亲生儿子继承”,而李娟则认为“我自小与郑大爷共同生活,他对我尽了抚养义务,我也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份额”。王阿姨虽认可李娟的继承权,但提出“房子是我和老郑婚后买的,我至少要占一半,剩下的份额再由孩子们分”。三方多次协商无果,郑明将王阿姨、李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案涉房产的继承份额。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房产系郑大爷和王阿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虽登记在郑大爷名下,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将房产的50%份额确认为王阿姨的个人财产,剩余50%份额才认定为郑大爷的遗产。李娟10岁时随母亲王阿姨与郑大爷共同生活,郑大爷对其尽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李娟应为郑大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法院判决:案涉房产70%的份额归王阿姨所有;郑明与李娟各继承15%的份额。 结合法律规定,关于继承相关事宜,提醒大家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提前厘清“财产权属”,避免遗产范围争议。老年人可在身体状况良好时,梳理名下房产、存款、理财等财产,明确财产性质(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并留存购房合同、转账记录、产权证书等凭证;若财产未登记(如未办房产证的拆迁房),应尽快完成确权。若夫妻双方希望改变法定财产制,可签订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明确财产归属。 第二,重视“扶养关系”的证据留存,保障继子女、继父母继承权。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时,保留支付学费、生活费的转账记录、学校回执、医疗缴费凭证等;继子女赡养继父母时,留存照料记录(如护理日志)、医疗费支付凭证、邻居或社区的证言。若对继子女、继父母的继承权有特殊安排,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避免日后因无证据引发纠纷。 第三,无遗嘱时,继承人可通过协商简化继承流程。无遗嘱时,继承人可先协商遗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后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并可办理公证增强协议效力。若协商无果,可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申请调解,通过第三方介入达成和解。即使无遗嘱,继承人也应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扶养情况及家庭伦理分配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