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恋小伙火气大 寻衅滋事被判刑

2014-02-25 09:21
来源: 阳新县人民法院
作者: 阳法研    浏览: 12046

吕某因女友与其分手,心情烦躁,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近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

心情烦躁,游荡于闹市伺机寻衅

2013年7月30日上午,吕某因与女友吵架,其女友提出分手后,心情烦躁,闲逛至阳新县浮屠镇时购买了一把铁锤,想打人发泄。其先后乘车到大冶市、阳新县城关等地网吧上网、闲逛,直到次日凌晨4时,其与一男一女三人拼车乘坐柯女士的私家车从阳新县火车站广场往大冶市小箕铺村。途经白沙镇时,拼车女子先行下车,而柯女士送另一拼车男子到家时,因嫌路远,要求该男子增加车费发生争执,后在送吕某前往小箕铺的路上不停抱怨刚才赚钱太少,要求吕某多付车费10元。

一再加价,滋事男子锤击女车主

柯女士的抱怨,让吕某更加烦躁,而柯女士在送吕某途中因走错几公里路,要求吕某再加5元车费,吕某心里很生气,于是改变了目的地,要求前往青山水库库尾,柯女士要求加路费80元,因柯女士时刻在唠叨,总是说“撞到鬼”,吕某便刻意作弄她,骗她走错路线,在绕行青山水库几圈后,柯女士要求吕某将车费加到200元,吕某便以要上厕所为由让柯女士停车,车停下后,吕某在车内扼住柯女士的脖子,持铁锤连续多次击打柯女士头部,后又用手掐昏柯女士逃跑。经法医鉴定,柯女士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为发泄情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柯女士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