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2014-01-24 14:47
来源: 阳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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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县法院以非法杀害珍贵保护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为2014年继续严打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护航“生态立市”工作重心拉开了序幕。

2013年,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22件35人,占刑事总收案数的4.9%,其中滥伐、盗伐林木案件17件27人,占此类案件的77.27%。

案件呈现特点:

1、犯罪主体身份主要为农民。森林资源主要分布于边远农村,农民成为了此类犯罪的主体。35人中,农民身份者28人,占80%。

2、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低。这些案件中,被告人接受的文化教育少,主要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35人中,小学文化程度者18人,占总数的52%,初中文化程度者13人,占37%,高中(中专)文化程度者4人,占11%。

3、犯罪主体年龄呈现高龄化趋势。由于年轻人外出打工,劳动力和留守人员主要为中老年人,为此犯罪主体年龄呈现高龄化趋势。在35人中,60岁以上5人,占14%,50岁以上不满60岁8人,占23%,40岁以上不满50岁14人,占40%,30岁以上不满40岁8人,占23%。

4、犯罪动机单纯,作案手段简单。犯罪嫌疑人实施滥伐林木行为,均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犯罪动机单一。作案手段也较为简单,一部分是在没有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砍伐自家栽植的林木;另一部分是亲友或邻里几人相约合伙收买他人林木,在没有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砍伐;也有部分是因为修建农村工程无力支付承包商工程款,村组用其所有林地作抵工程款并签订林地转让合同,承包商在未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砍伐。

案发原因探析:

1、经济利益是犯罪分子破坏林木资源的主要动机。近几年来,随着城镇的建设发展,木材的需求量日益增多,一些木材加工厂商大肆违法收购木材,导致乱砍滥伐案件较频繁地发生。

2、法制宣传不到位,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受文化程度影响,又缺乏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少农民对我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林木要依法砍伐、先办手续后砍伐的规定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靠山吃山”的思想仍较突出,认为砍自己种的树或承包地里的树,不需上级部门同意,有的虽然知道采伐前要办理许可证,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3、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缺位。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认为滥伐林木行为事不关己,对发生在本村、本组的滥伐林木行为持放任态度。在受理的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村组用林地作抵工程款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事后放任他人砍伐而不顾,导致生态资源被破坏。

   2014年,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高发,特别是滥伐、盗伐林木犯罪频发的形势。县法院将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我县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