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某置业公司等十一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黄石中院依法保全查封了置业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大冶市的88个在建工程(期房)。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截至2021年8月4日,某置业公司等十一被告连带清偿某银行黄石分行贷款本金123000000元、利息17519292.91元、罚息6012906.25元、复利856437.93元及后续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等。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经现场核查发现诉讼财产保全的88 个在建工程(期房)已竣工且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办理后,涉案在建工程市场价值将产生较大幅度变化,若仍对上述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将导致超标的查封。按照涉企执行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要求,应对超标的查封在建工程予以解封后,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将“期房”转换成“现房”,并由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黄石分行选择其中与其申请执行标的额相当价值的部分“现房”予以重新查封。嗣后,经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执行法院将涉案88个在建工程(期房)办理“期转现”,转换为70套商业用房,并对该70套商业用房予以重新查封。后经司法评估,涉案70套商业用房市场价值为 329733100元,较诉讼财产保全时涉案在建工程市场价值大幅增加。此时,法院再次协调双方当事人保留了70套商业用房中的33套予以查封,解除了剩余37套商业用房的超标的查封,并随即启动第一轮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涉案财产在第一轮流拍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流拍的上述33套商业用房中的20套以物抵债给该案申请执行人,剩余的13套商业用房予以解除查封并返还被执行人。至此,一件标的约为1.6亿元的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涉房企被执行人资金流动性、经营稳定性、财产流通性,避免“竭泽而渔”。案件执行中,人民法院并非采用传统执行方式对涉案在建工程直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是创新的将“期房转现房”,正确对待涉案财产本身的市场价值,将88个在建工程(期房)办理为70套具备市场流通性、权属明确的商业用房(现房),并在市场价值评估后解除了其中37套和流拍后13套具备市场流通性的商业用房,确保被执行人财产流通性、经营稳定性和资金流动性,使其具备自主“造血”能力;同时转换为商业用房的涉案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增加,仅涉案20套商业用房即可充分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90天,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利息、罚金、复利等费用,减轻执行措施对其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凸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取得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