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分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原因并提出建议

2010-12-21 11:11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石市中院    浏览: 1592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现象较为突出,由于无法及时执行,受害人因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反映强烈,有的甚至多次上访,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市中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该类案件在所有执行案件中所占比重不太大,2007年至2010年市中院累计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26件,占各类执行案件总数的9.78%。此类案件标的额比重不大,但呈上升趋势,2007年标的77.5万元,2010年目前已达146.6元。2、实际执行到位率较低,2007—2010年该类案件平均执行到位率为仅为7.02%,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占相当大比例。3、从案由分析,2007—2010年市中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全部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类案件。4、在执行到位的案件中多数是由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被执行人本人履行的较少。
   造成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1、法院自身缺乏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措施。受“审执分离”制衡机制的影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主刑的执行没有联系,也不会影响以后的减刑、假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刑事部分的判决已成定局,无论履行义务的表现如何,均对该部分的判决不产生影响,所以被执行人往往拒绝履行义务。同时,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属法院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被执行人消极对待赔偿。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就容易产生抵抗情绪。多数被执行人认为自己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有的被执行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3、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被执行人往往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这些人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社会底层人员,缺乏收入来源或收入水平相当低。案发后这些人一般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刑罚执行完毕,在监狱内服刑后更无收入来源。还有的被执行人被执行死刑,没有可供执行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根本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建议:1、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加大法院执行力度的同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以保证被害人在遭受不幸后,无法从犯罪者处获得赔偿时,仍能得到其他方面的物资抚慰。执行救助基金主要适用于5类帮扶对象:医疗纠纷和交通肇事纠纷中有特殊困难的;涉及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所需的;面临子女升学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少数不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易发生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2、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将调解的侧重点放在被告人亲属上,让被告人亲属自愿代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帮助被告人消除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后果,从而使被告人获得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3、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刑义务且尚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即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上列情形的,还将实行数罪并罚。4、将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情况列入减刑假释案件中,作为罪犯服刑期间认罪伏法、积极接受改造的内容之一,对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不予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