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二次起诉判离”现象逐渐在基层法院蔓延。据统计,阳新法院在今年上半年就受理二次起诉离婚案件292件,其中判决准许离婚的262件,占二次起诉离婚纠纷案件结案数的89.7%,分析原因,主要存在“三化”。
一是离婚标准主观化。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实质标准,尽管婚姻法解释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十二种情形,但不少法官形成了“二次起诉判离”的思维定势,尤其是在农村,受限于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意识和能力,让看似扎实的法定标准也难以操作,以致法官在审理中绕开法定标准,转向主观臆断,形成不依靠事实法律进行评判,而是在调解无效后单纯的从起诉的次数来认定夫妻之间是否感情破裂的局面。
二是法官自身功利化。基层法官面临着案件数、结案率、上诉改判率等各种绩效指标考核。因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会评估案件判决结果给自己工作带来的潜在风险,“一次判离”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上访,还带来发回重审和改判的风险。同时,农村婚姻观念仍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首次判决维持婚姻关系,不仅可以得到被告方的理解和认可,也不至于引起原告的过分抵触情绪。在这种潜在利益导向下,选择了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作为前置程序,待当事人再次起诉后判决准予离婚。
三是当事人证据缺失化。由于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怎样收集相关证据,当法官释明举证责任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基本没有证据证实,只有等待法院第一次判不离后,以夫妻分居满一年以上,至不履行夫妻义务为由再次起诉,才得到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