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2019-11-13 16:00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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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级法院、妇联: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妇女儿童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全市各级法院和妇联组织的协调联动作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根据全国、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机制:

1.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和妇联组织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妇女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农村土地改革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健全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关系密切的工作意见和机制。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和妇联组织要联合或分别不定期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调研,走访妇女群众和有关部门,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发现解决现实问题。

2.建立宣传教育机制。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和妇联组织共同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普法宣传教育,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媒体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新媒体平台和技术的运用,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为重点,多元化多形式开展妇女儿童权益普法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法院通过选派法官授课等方式,配合参与对妇联干部担任的人民陪审员、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3.建立信访互动机制。人民法院、基层法庭信访部门可就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来信来访,邀请妇联组织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妇联组织可将涉诉来信来访与人民法院、基层法庭信访部门及时沟通,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做好矛盾的协助化解和息诉息访工作。

4.建立人才储备机制。全市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推荐倡导性别平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熟悉妇女儿童心理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家事调查员的预备人员,促进司法过程的公开和民主。人民法院、基层法庭要扩大妇女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人民陪审员、家事调查员的选任应保持合理的性别比例。注重选择由妇联组织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家事调查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审理、协助调查了解当事人婚姻家庭状况,使案件审理具有更坚实的民意基础。

5.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和妇联组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鼓励并支持人民法院、基层法庭与妇联组织牵头建立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 下简称“家调委”)订立诉调对接书面(或口头)协议。支持家调委(站)参与法院诉前调解,协助配合法院、基层法庭调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人民法院、基层法庭为家调委的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为家调委受理的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定期反馈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立案前委派家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家调委自行受理纠纷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强制执行有关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共同落实反家庭暴力司法保护。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各级妇联组织、家调委(站)在受理或调解离婚、赡养、继承、扶养等纠纷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可建议当事人向委派、委托人民法院、基层法庭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48小时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

家庭暴力受害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组织收到求助后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家庭暴力事实难以确定的,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证据。对于妇联组织代为提交的申请及出具的有关家庭暴力情况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基层法庭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可邀请妇联组织中具备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参加。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请求离婚的,经查证存在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应当及时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依法准予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受害妇女给予适当照顾。受害妇女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应依法予以支持。

7.妥善处理妇女儿童切身利益问题。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审理涉及妇女儿童农村土地权益案件,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相关权益。依法审理涉及妇女劳动权益案件,切实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全市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12338维权服务热线、“红石榴·妇联之声”维权驿站等平台载体,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努力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职业环境、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8.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要坚决惩治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性侵、虐待、拐卖等犯罪,针对性侵未成年人及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犯罪,加强专项打击整治,保持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对重大疑难或久拖不决的涉妇女儿童权益纠纷,加强督查督办,推动案件落实整改。

9.提高婚烟家庭纠纷案件执行效率。在离婚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及财产分割的,依法适时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强制执行时,妇女儿童一方为被执行人的,要注意考虑其特殊困难和生活需要,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对经济特别困难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需要特殊保护的妇女儿童,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