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也有“保质期”:从一份二十年前的欠条看诉讼时效制度

2025-12-22 16:25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余梦婷    浏览: 196

在日常生活中,

许多人可能都遇到过

这样的情形:

手握着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

却因各种原因而迟迟未能实现权利。

近期黄石法院审理的

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为我们揭示了诉讼时效制度

在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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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基本案情:

二十年前的货款纠纷

2006年1月5日,甲某向乙某购买木门等装修材料,并出具了一份2万元的欠条。后甲某支付了6000元,剩余14000元一直未付。2025年5月,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

甲某辩称,债务已过去近二十年,诉讼时效已过。他还指出乙某提供的木门存在质量问题,并表示只有在乙某同意更换合格木门的情况下才愿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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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不受保护


大冶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院查明,虽然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双方均认可在甲某乔迁新居后的前几年,乙某曾每年年底催讨款项。然而,从这几年的催讨后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乙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而乙某再次催讨已是2022年3月21日通过微信发送律师函,此时早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甲某当庭表示“如果原告愿意换门其仍愿意付款”的陈述,法院认为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同意,而非无条件认可债务,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乙某不服提起再审,但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普 法 课 堂


➤ 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

➤ 讼时效的几个关键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中断后的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如何避免因诉讼时效丧失权利?

定期催收,保留证据:对于债权,应定期向债务人催收,并保留好催收的证据,如书面函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注意催收方式:催收应当明确表达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并最好能获得对方的确认。

警惕“附条件”的承诺:如果对方提出只有满足某些条件才愿意履行义务,而权利人不同意这些条件,则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及时提起诉讼:当协商无果时,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法 官 提 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既是对权利人的督促,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希望大家在民事活动中既恪守诚信,又注意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 条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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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