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备案校核规定
黄中法[2010]2号
第一条为了增强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法律文书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文书出现瑕疵,根据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文书备案校核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法律文书为本院各类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
第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校核法律文书采取事前备案审查和形式审查的方式进行,但对法律文书中未发现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法律文书中的以下内容进行校核:
(一)样式是否规范;
(二)文头与内容是否相符;
(二)案号是否正确;
(四)语句是否明显不通;
(五)是否存在错、漏、多、别字;
(六)时间、数字、计量单位等书写是否规范;
(七)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存在错误;
(八)适用法律是否明显不当;
(九)是否存在其他常识性错误。
第六条法律文书备案校核的时间为2日。
法律文书未经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校核的不得送达。但审判管理办公室超过2日未予答复的,业务部门可以印发送达。
第七条业务部门应当在法律文书签发之日起3日内将法律文书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校核。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业务部门报送备案校核的法律文书应当及时进行登记。
第八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法律文书校核完毕后,应由校核人签名和签署日期,并加盖印章。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将校核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函告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指出的问题应当认真斟酌。
第九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对法律文书备案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但备案校核中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作为本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瑕疵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从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