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伤残鉴定的结果不一致?

2024-04-19 11:34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邹磊

司法鉴定是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的精准度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面对两次不一致的伤残鉴定结果又该如何处理,近日,黄石中院司法技术处就此组织了一场特殊的司法技术审核论证会。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朱某驾驶电动车行驶的过程中与穿过人行横道的陈某发生刮撞,造成陈某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023年5月,陈某委托本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左上肢构成十级伤残。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提起诉讼。2023年11月,一审审理中,经朱某申请,陈某同意,由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做判定,根据其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具体主要与伤情和治疗进度有关,鉴定的最佳时间建议是,治疗终结后3到6个月,伤情比较严重,稳定状态反复不定的,时间可能延长到1年或者更长时间。因此,本案一审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意见。

是否重新鉴定

陈某对第二次伤残鉴定结果提出质疑,上诉申请重新鉴定。面对两次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能动司法,向司法技术处申请技术审核,请求明确是否有必要再次启动鉴定程序。司法技术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认真查阅该案的鉴定材料及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后,决定组织一场司法技术审核论证会,按照有关规定邀请2名具有丰富鉴定经验的法医专家对被鉴定人再次进行现场查体。

经过现场查体后,两名专家查阅有关材料,并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和相关条款在本案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最终建议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法官提示

伤残等级的认定关系到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定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对象,囿于鉴定人技术水平、客观条件,鉴定对象的配合程度等因素的限制,由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时会产生不同的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面对具体案件中的鉴定方法、程序、结论、因果关系等问题,审判、执行部门可以向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提起技术审核,为案件审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