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转破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22-04-01 16:13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破产审判团队

为积极推动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条件案件依法破产,根据省高院《关于开展2022年“执转破”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转破案件由各基层法院以及本院执行部门具体负责移送,各基层法院实施团队及查控团队提出,执行指挥中心提供支持,坚持有法可依、程序清晰流畅、协调分工明确、高效快捷、职责落实到人的工作原则,确保执转破工作的发现程序、审查程序、决定程序、移送程序等环节高效有力,切实形成工作效果。

第二条 基层法院、本院执行部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调查被执行人资产负债状态,初步判断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同时协同执行指挥中心及相关各部门,防范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利用破产程序阻碍执行,损害相关权利人权益。

第三条 被执行人初具破产原因,基层法院、本院执行部门应依法提起报送执转破程序,并与执行查控团队、执行指挥中心做好对接协调工作。同一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多个企业法人的或多个执行案件涉及同一企业法人的,基层法院、本院执行部门应分别启动执行移送破产工作。

第四条 当事人同意执行移送破产的,基层法院、本院执行部门应告知其提供执行转破产申请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声明,并制作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案号和执行依据;

(三)申请的事实;

(四)移送的理由。

第五条 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基层法院、本院执行部门应裁定中止所有有关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裁定不予受理的,基层法院、本院执行部门应继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第六条 执行法官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根据其移送审查的相应执行案件批次数量折抵执行案件数,具体为每件(批)折抵执行案件1件。

第七条 转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标准,应当综合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审判任务重点、审理时间特点及绩效考核指标具体量化、绩效考核结果适当倾斜的要求,合理确定各类案件、各流程节点、各审理时点的工作量分布和分配,实现破产案件审判绩效实质化、实时化的考核要求。

第八条  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量根据破产财产数额、债权人人数、职工人数、是否涉及程序转换、影响大小等因素折算标准案件数予以核定。重大破产案件的审判业绩计算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以各法院设置的普通民商事案件标准件为基准,简易破产案件可按20 件核算;普通破产案件可按30件核算;重大破产案件可按50件核算。

第九条  如果破产案件未审结,年终可以根据审理进展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工作量。破产案件进度可以按以下比例计算:
   (1)破产清算案件:裁定确认主要债权(40%);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批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60%);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80%);主要破产财产分配完毕(90%);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00%)。
   (2)破产重整案件:裁定重整(20%);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讨论(70%);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或获得批准(80%);重整计划执行完毕(100%)。
   (3)破产和解案件:裁定和解(20%);和解协议草案提交讨论(70%);和解协议草案通过或获得批准(80%);和解协议执行完毕(100%)。
   如重整或和解失败宣告破产的,从宣告破产开始按破产清算案件相关节点计算工作进度。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细化进度节点,核算破产案件审理法官的工作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另有规定或与之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