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物权纠纷案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05-10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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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6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物权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阳新县白沙镇某村东山村民小组、西山村民小组、新一村民小组、新二村民小组、下新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五个村民小组)诉被告阳新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2日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原告具有群体诉讼性质,指令移送阳新法院审理,原告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告起诉的数额依据不足,驳回上诉,指令阳新法院审理。2011年9月19日,原告申请追加另一矿业责任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原告五个村民小组诉称:被告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原告的土地300亩从事铜矿经营。同时,该矿在生产过程中,向周围排放了大量的工业化学污水和尾砂,严重污染原告所有的土地,要求判令被告将所占用原告的土地予以腾退,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4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通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五个村民小组要求二被告承担返回土地300亩,赔偿损失14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第一、原告五个村民小组对自己各自有多少土地从何时起分别被哪个被告侵占了多少的数量均不清楚,更无证据加以证实;相反,其所提供的补偿协议等均可证实二被告在使用土地前均与原土地使用人、所有权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对土地使用及补偿等问题,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均作出了书面答复,对原告方的请求作出了释疑;第二、原告五个村民小组对各自有多少田地受到污染及污染的程度、损失是多少等亦无证据加以证实;而被告提供了其排放物每年两次经环保部门检测均未超标的证据;且另一矿业公司自2004年6月16日发生特大透水事故而停产;第三、原告五个村民小组所主张的1400万元损失,其亦未提交所受损失的项目、计算依据及必要的证据材料;第四、原告五个村民小组要求评估测绘,而其又拒绝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测绘,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符;法院依其申请办理三份委托,因其自动放弃及有关部门拒绝接受,致评估测绘鉴定等无果;第五、被告分别系原阳新县某铜矿沿变而来,其在运行过程中所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均是一种延续,该权利和义务亦由二被告享受、承担,并非无效。综上,原告五个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