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关于协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合作框架协议

2022-10-25 11:20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 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 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涉中小企业及 中小企业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 发展,不断拓宽群众依法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充分 发挥人民法院、中小企业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合 力,促进与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主相关的纠纷依法、公正、高效 解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 专业委员会经共同研究协商,决定就协同推进涉中小企业及中小 企业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达成以下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章机构设置

第一条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共同成立中小企业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黄石市范围内涉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主以及相关行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中小企业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领导共同担任组长;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监团队负责人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为领导小组副组长,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监团队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条 为确保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序推进,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在黄石选聘调解员加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调解员名单,在选聘的调解员中指定1-2名负责人,具体负责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诉调对接合作业务开展。在黄石选聘的调解员按照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的统一管理、指导及监督。

 

第二章合作依据

第四条 双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院等16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合作依据,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合作开展诉调对接、培训 交流、调研宣传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合作原则

第五条 诉调对接工作遵循依法自愿、高效便捷、有效衔接的原则。通过采取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执行中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纠纷,达到减少涉诉案件数量、便利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第六条 诉调对接工作以便民利民为基本原则,诉前调解工作可以在调解员建议的场所或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以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诉调对接工作可使用外显为人民法院的电话线路及人民法院签名的通知短信。

 

 

第四章合作内容

第七条 诉调对接主要内容包括:

1.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协调各基层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在诉讼前、诉讼中、执行中,将需要行业调解的案件委派、委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进行调解,或邀请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作为特邀调解组织派员进行调解。

2.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认为需要启动对接机制的,可邀请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庭室的法官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民间代表共同会诊、研讨。

3.对于诉讼前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司法确认书;对于诉讼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第八条 诉调对接案件适用的范围为黄石(含县市区)范围内与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主有关的民事、商事纠纷,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具体包括:

1.涉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主纠纷;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民间借贷纠纷;

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7.保证合同纠纷; 

8.抵押合同纠纷; 

9.质押合同纠纷;

10.其他与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主相关的民商事纠纷。

第九条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根据政治条件、专业、学历、工作经验等条件,组建专业的调解员队伍,建立调解员名册,具体负责黄石的案件调解工作。调解员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选聘后,报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人选条件,选聘助理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具体负责诉调对接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双方在诉调对接工作调研、宣传、培训,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交流等各方面展开广泛合作。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可以邀请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调解员就调解技巧、法律知识进行培训,并通过经典案件研讨、组织庭审旁听等方式提升调解员的理论及实务操作水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邀请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双方共同组建志愿者队伍,提供法律服务或社区服务等。

第十二条 双方共同探索开展互联网视频线上调解工作。


第五章合作方式

第十三条 双方开展诉调对接进行调解的案件按如下程序进行:

1.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将诉讼前、诉讼中、执行中适宜进行行业调解的案件委派或委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进行调解,填写《委派(委托)调解函》并移交相关资料。

2.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接到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人民法院要求,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册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

3.调解员在30日内对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解期限且经调解中心同意的,可适当延长调解期限。

4.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并经各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加盖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公章后,向当事人各送达一份。同时,调解中心应及时制作《调解成功通知函》附调解协议送交委托或委派的人民法院。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应及时结束调解,并制作《调解未果结案报告》附未果情况说明,连同案件资料一并送交委托或委派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经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0日内采取书面通知或者会议等形式,协调并督促市内各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合作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全面开展涉中小企业及包含中小企业主在内的个体纠纷诉调对接相关工作,并对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案件进行管辖。

第十七条 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委员会调解员、负责案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人员,均对调解案件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公开调解过程或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但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六章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双方具体合作过程中可能相互需要提供专有的具有价值的保密信息,未取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前提下,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不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向第三方披露(各自的咨询顾问、代理人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拾份,双方各执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