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遗弃生病妻子 阳新法院判决丈夫给付抚养费

2013-01-31 11:09
    浏览: 1783

   

   李英和张华2002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生育一子,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9年,张华随其亲属赴广东东莞务工,随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李英出现精神异常。经鉴定:李英患精神分裂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2年4月,因张华长期遗弃李英不管,李英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及抚养纠纷之诉。原告李英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阳新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书,仅是评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意见书,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应有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案原告未经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认定,不能确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参与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确定原告要求离婚是否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被告张华对原告李英放任不管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现原告李英患有精神分裂症,需依赖药物治疗,故阳新法院判决:一、不准许原告李英与被告张华离婚;二、被告张华在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原告李英抚养费600元,至原告病情恢复为止。(文中名字为化名)


(通讯员  王红玲 徐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