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被誉为“东方之花”,能为人们的协商、沟通和对话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使当事人通过法律的、道德的、习惯的手段,简便、迅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实现利益与效率的双赢。因此,调解越来越成为被大家所追求的一种结案方式。市中院近阶段审结了3件因调解不当重新引起的纠纷。分析诉讼原因,认为当前民事诉讼调解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一是调解内容应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属于裁判文书,都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分配或者确认,故内容应该明确,不能模糊,切忌出现歧义。
二是调解事项应周全,围绕当事人请求来进行。一审中的调解应以原告的请求为中心,二审中的调解除注意当事人请求外,还应注意一审判决。在二审中,法官对当事人的部分请求调解达成协议后,应该提示其他诉讼请求如何处理,切忌留有漏洞。
三是调解地位应中立,保持公正形象。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注重自身形象,保持中立:1、每个审判人员调解案件时要确实出于公心,不掺杂任何个人感情色彩;2、给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背靠背做工作时,审判人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流露出对任何一方的青睐、袒护或厌恶、不满等情绪,不能让当事人感觉法官不公正;3、其他参与调解的人员也要保持中立,并注意保持中立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不掺杂任何私心杂念和个人感情。
四是调解应注意保密,防止审判秘密的泄露。1、对于双方都不愿公开,或一方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或隐私等情节,在调解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公开化、扩大化;2、合议庭的意见在裁判文书送达之前属于审判秘密,但现实中有些法官为了促成调解而将案件合议结果提前告知当事人,确属不宜。对一些复杂的案件,通过合议找出问题症结,的确有利于承办人有针对性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纠纷,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只能将合议庭的意见转化成个人倾向性意见表达,不能明确告诉当事人这就是合议庭的意见。
五是调解应掌握一定的期限,防止久调不决。调解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具体期限和尺度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别,但不能搞马拉松式的调解。过长时间的调解,一来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以拖压调,强迫调解的印象,二来容易使个别案件出现超审限的情况,即使双方当事人勉强达成了协议,但由于调解周期过长,案件当事人可能心生厌倦,会对法官的威信和法院公信力产生怀疑。因此,若穷尽调解手段后,案件仍未得到解决,则应及时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