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固”护婚者,为儿终和解

——矛盾一触即发的七年婚姻案终以和解告结

2013-04-07 16:43
作者: 黄惠琳    浏览: 3497

编者按:一起普通的婚姻案件,却历经七年之久,经过五次审理,其中在某基层法院审理了两次,两次上诉到中院,后被移送至下陆法院。最终,在下陆法院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调解结案。

“佛度有缘人。佛家讲缘有善恶,你和她前缘幸福,是善缘;现在没有感情,是恶缘。佛家都讲究缘分,现在你们缘分已尽,强求无益……”在历经数次调解后,办案法官终于扑捉到当事人信佛的特点,与被告谈佛偈,讲佛经,在历经8小时的设身处地的分析中,终于打开了被告的紧闭的心扉,一场潜在的悲剧终于避免发生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相识恋爱一年后结婚。婚后,双方孕育一子且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01年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照料小孩。2003年4月至2005年9月期间,原告向其母汇款十一次,合计金额98000元用于建房及装修。2004年,被告向其姐借款20000元用于建房。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提出离婚。此后,自2006年开始,原被告的离婚纠纷持续了7年之久,历经西塞山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移送至下陆法院,并经上诉发回重审的历程。

原告多次起诉离婚,夫妻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但因婚姻关系中涉及的房屋为原、被告出资委托原告岳父张某建设,后未结算,且该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使用者为张某,张某对此房屋系原被告出资兴建不予认可。因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在多次离婚诉讼中无法分割,而被告情绪激动,动辄在承办人办公室嚎啕大哭,扬言若法院强行判决离婚而不处理现住房产,将在市政府跳楼自杀。

为圆满处理当事人的婚姻及房产纠纷,承办人穷尽措施调查原、被告出资兴建房屋的依据、做原告父母的工作、请社区参与协调等,均未取得明显效果。就在承办法官一筹莫展的情形下,下陆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确定调解思路,并指定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女法官挑重担、找突破口。新下陆法庭余俊庭长在偶然发现被告信佛的特点后,层层抽丝剥茧,明事理,析法理,讲人情,谈心论佛,最终感化了被告,同意将争议的房产赠与儿子。在做通被告工作的同时,又与在异地工作的原告多次电话沟通,释法引导原告,并通过原告疏导其父母。

经过不懈努力,被告走出极端思维的阴影,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并将争议房屋共同赠与儿子名下,一场纠结多年的婚姻纠纷终于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