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变更抚养权?法院: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是首要原则

2024-09-14 08:48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曹晓燕 尹君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该项规定要求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依然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近日,黄石中院就处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程某(母亲)与张某(父亲)婚后于2015年育有一女张某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程某于2019年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张某某归张某抚养,程某并未上诉。后程某与张某因探望张某某事宜发生矛盾,程某要求变更抚养权与张某协商未果,遂于2023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程某与张某均有继续抚养张某某的强烈意思表示,均为在编教师有固定收入。程某一直未婚,现已购买固定住房。张某与案外人乐某某再婚并育有一子,张某提供学校证明,表示其尽到了抚养义务,张某某现在性格开朗、成绩优异等。

 

法官调查

因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照顾关爱情况有其相对直观的地感受,对于成长环境的优劣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故人民法院应尊重其作为能够独立表达见解和意愿的独立个体身份,保障其与何方共同生活的表达权。本案中,虽然一审法官在张某某所就读的学校进行调查走访时,询问了张某某本人的意愿。二审法官还是再次与其进一步交谈,详细了解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和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孩子认为相比较与母亲程某沟通更多,她依然爱父亲和继母等人,但更希望与母亲程某生活。

法院另外查明,张某与现任妻子生育一子,其现任妻子与前夫已育有一子一女,虽然其现任妻子并非直接抚养该一子一女的一方,但并不能减少其作为孩子母亲应尽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相较于程某目前的抚养条件来看,其未再婚,又是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抚养张某某。张某某正处于青春期发育阶段,其在成长阶段所遇到的各种生理、心理问题,由其母亲程某来照顾和引导更有利于张某某的身心健康。

 

法院裁判

在处理抚养权时,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并非决定因素,还是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作为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目前的婚姻生活状况、在孩子成长中所具备的经济能力和精神利益等。

综合本案上述情况来看,法院认为由程某抚养孩子更为适宜,故对程某请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张某对张某某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张某某的健康成长、尊重张某某本人的意愿、兼顾有利于探望权的实现为原则,双方共同协商予以确定。

在张某一方来法院找法官沟通案件时,法官也耐心地从孩子的角度跟其进行了多次交谈,张某一方也最终认同一切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落脚点。孩子不是私有财产,父母无需对孩子抚养权问题过于纠结,重点是切实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把最好的爱给予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