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易出错的几个问题

2011-08-24 11:16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石市中院    浏览: 171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者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与过去相比呈上升趋势。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同时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不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势必会引起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尖锐化,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局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下列几个问题最易出错,特在此提出,请务必引起注意:

   一是双倍工资计算错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很多法官将该条款理解为除正常按月支付的工资外,还应支付二倍工资。继而在裁判文书上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而不扣减用人单位已按月支付的工资数额,导致计算错误 。
   二是判决主文直接采取“驳回用人单位诉讼请求”的方式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种情况下,直接驳回用人单位诉讼请求,势必造成劳动者无法提供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作为执行依据。因此,在处理原告为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件,裁判文书的主文应判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三是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错误理解为劳动者不用提供任何证据。在某些案件中,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者的收入证明,部分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根据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其工资标准,难免会造成劳动者主张多少就认定多少的尴尬局面。因此在遇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工资标准的情况时,可按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