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法院干警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法院干警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进一步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处、市纪委有关规定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法院干警系指本院在职在编人员(含事业编人员)。
第三条法院干警对以下个人重大事项应当报告:
(一)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买房、建房的;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活动,配偶、子女出国(境)读书、旅游、考察的;
(四)本人、配偶、子女购买汽车的;
(五)本人、配偶、子女接受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员安排的吃请、款物或者其他消费的;
(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从事律师、法律服务职业和在拍卖公司工作的;
(七)本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由本人为自已及亲属操办的婚丧喜庆或馈送礼品礼金的;
(八)配偶、子女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九)个人婚姻情况,包括结婚、离婚、再婚及配偶的简要情况;
(十)本人、配偶、子女借用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拍卖鉴定部门的资金、交通、通讯工具或其它物品的;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对第二条(二〕、(三)、(四)项 重大事项的报告,还需报告资金来源及相关凭证。
第五条中院和各基层法院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向本单位党组报告,其他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前十日内进行报告,因特殊情况事前不能报告的,事后报告不能超过十五天。
第七条法院干警对个人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的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