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分析虚假身份登记结婚问题并提出建议

2014-04-22 08:18
来源: 西塞山法院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对当事人利用非本人身份登记结婚出现的诉讼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影响婚姻制度的实施。虚假身份登记,包括冒用他人名义登记和捏造不存在的身份进行登记两种情况。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或冒用他人身份或虚构身份进行了婚姻登记,前者影响了被冒用者的婚姻登记信息,后者在生活中则遭遇无法处理登记双方关于婚姻关系的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若干事项,更甚者即离婚无法离,共同财产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行政诉讼无法解决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否。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名义或虚拟一个不存在的身份进行婚姻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又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诉讼时有发生,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解决途径一般有三种:一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的婚姻登记;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三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婚姻登记机关依据虚假申请材料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所发结婚证。对于第一种途径,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登记或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第二种途径如得不到被冒用人的协助诉讼,根本无法核实解决,而虚构身份登记的情况下,无论以何种诉由提起民事诉讼,在一方提供虚假身份被查实,有“明确的被告”成为了无法逾越的诉讼障碍;选择第三种途径,通过行政确认判决,只能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而对于婚姻关系本身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以及婚姻关系从何时成立,行政判决的途径则无法解决。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并不一定导致婚姻关系的当然不成立或无效。

3、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难以完全得到确认。一般来说,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并不在于确认婚姻登记行为违法与否,而在于确认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如果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在认定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不能完全得到确认,要解决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就必须在认定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同时,一并确认婚姻关系成立或有效,否则,将会随着婚姻登记行为的撤销而使本来应当成立或有效的婚姻关系也随着被撤销。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1涉及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诉讼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法院直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或者确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实际上是用确认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来代替确认婚姻关系成立与不成立或有效无效,混淆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界限,不如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有确认之诉,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亦属于确认之诉的一种,而根据婚姻法及其配套法规,对于婚姻成立的要件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婚姻成立与否的依据。在程序上,请求宣告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之诉的诉讼性质与请求确认婚姻成立不成立的性质基本相同,完全可以参照适用。

2、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况下应依法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那么,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另一方在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况下该如何寻求救济呢?从一般意义上讲,身份的识别方法有多种,在婚姻关系中,除非隐瞒的身份信息足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比如隐瞒性别、法定结婚年龄、近亲属关系等,否则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在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比如照片、留在婚姻登记处档案内的指纹等则仍然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那么此种情况则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当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一方下落不明时,则由于被告身份不明确,当事人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婚姻自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只能通过行政诉讼针对行政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实认定和程序瑕疵问题来撤销婚姻登记,从而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