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法[2009]69号
为了规范我市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现就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执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且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向申请执行人给予的资金救助。
执行司法救助以救助金的形式发放。
第二条执行司法救助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执行司法救助的对象是生活特别困难、执行依据确认的权利难以实现且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难以查找而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申请执行司法救助,必须个案申报、分级负担,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第五条承办执行司法救助,应审查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文书、法院执行情况、执行不能的理由和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执行司法救助事项由执行法官负责办理,报庭(局)领导审核,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发放执行司法救助金时,执行法官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款项的性质,并制作笔录。
执行司法救助通知书、送达回执由被救助对象签收。
执行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情况的材料应附卷存档。
第八条已给予执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应当继续执行。执行款物补足申请执行人不足部分,剩余部分汇入执行司法救助资金账户。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