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刑事诉讼辩护人和代理人资格审查的通知

2013-01-25 14:56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市律协,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规范刑事诉讼辩护人和代理人资格,防止非法从事有偿刑事辩护和代理活动,进一步落实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代理人资格审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诉讼辩护人或代理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律师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律师执业证原件(审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用介绍信〔律师函
    三、除律师外的其他人员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和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 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有关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推荐信,或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监护、亲友关系的证明;
   (四)公安机关出具或证明属实的本人没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明;
   (五)辩护、代理期间不以律师名义收取任何形式报酬的保证书和委托人出具的辩护人、代理人不以律师名义收取任何形式报酬的证明。
   四、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辩护人和代理人资格,并将其应提交的材料附卷。对于材料不齐全的,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应当不允许其辩护或代理。
   五、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发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应当制止,及时将情况通报市司法局,并移交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向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市司法局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应当在依法查清事实 处理完毕后予以书面回复。
   六、市司法局在每年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全市通过年度考核的律师名单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便审判人员对辩护人和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七、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