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构建全市法院系统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全面掌握和了解法院干警廉洁自律情况,促进司法行为的廉 洁、规范、公正、高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客观、准确、全面、公正的原则。凡涉及与干警廉政行为有关制度规定的内容,应客观、全面、准确地申报,不允许隐情、弄虚作假。
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各法院在职在编千警(含事业编)。
第四条法院干警廉政档案应当载入下列主要内容:
(一)干警个人基本履历情况;
(二)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
(三)干警拒礼、拒贿、拒吃请等情况;
(四)干警被举报投诉及查实的情况;
(五)干警违法违纪被查处的情况;
(六)执行廉政规定检查、考核的情况;
(七)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载入的涉及干警廉政表现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干警廉政档案实行分级收集、统一管理。
(一)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涉及干警廉政档案方面的信息,每季度向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本部门人员有关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如遇重大事项应随时报送;
(二)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廉政档案,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三)干警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保管;
(四)干警调离本院时,廉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移交调入单位;
(五)干警离退休,廉政档案保留一年后销毁。
第六条干警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应作为政治部门对干警考察、推荐、考核、评议、奖惩、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本制度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