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2015-04-20 08:50
来源: 大冶市法院

   

2011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危险驾驶罪,为有效打击犯罪,根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近三年,大冶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80余件,经分析研判,危险驾驶罪案件特点及发案原因如下:

一、案件特点

1、案件逐年上升

《刑法修正案(八)》在颁布之初,全国上下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一直处于高压态势,酒驾行为一度有所减少。时间一长,酒驾行为又有所抬头,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被告人多为中年男性

受酒文化影响,酒驾行为主要集中在中年男性,这类人群社会交际广,应酬多,避免不了以酒会友,一旦放松自我约束,就容易造成醉酒驾车。涉案的80名被告人男性78名,女性仅2名,40-50岁男性占41%。

3、摩托车驾驶员醉驾数量庞大

在大冶城乡,摩托车的保有量较大,且一些摩托车驾驶员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较差,经常出现“三无”情形(无证驾驶、无牌驾驶、无保险)。危险驾驶罪涉案机动车类型中,摩托车占51%

4、醉驾者酒精含量超标比例较大

根据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是醉酒驾车。审结的80余件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100mg/100ml—200mg/100ml的占总人数的54.02%,最高的达到了375.4mg/100mL,是法定值的4.6倍。

5、案发时间及案发地点比较集中

醉酒驾驶多集中在18时至凌晨及周末,这两个时间段发生的案件占80%,成为酒驾发生的高发期。发生在乡村道路及城乡道路结合的危险驾驶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8%,发生在城区的危险驾驶案件28件,占案件总数的41%。

、酒驾案件产生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对醉驾入刑缺乏认识,大部分驾驶人员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另外,对血液中酒精含量定罪标准不清楚,认为喝点啤酒、少喝酒驾车不会构成犯罪。

2、存在侥幸心理。醉酒驾驶人员往往心存侥幸,认为喝一点酒不会出事,也不会这么“背时”就被查到,安全意识有待加强。有的认为乡村道路没有城区复杂,交警部门不会到乡村道路设卡检查,对酒后驾驶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3、劝酒陋习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大冶劝酒风气盛行,朋友相见,婚庆嫁娶,新春佳节,必然盛情款待,主人唯恐亲朋好友喝不尽兴,想方设法劝酒,以体现感情深厚、招待周全,浓厚陋习之下,驾驶员难以避免“饮酒不驾车”。

4、社会管理缺位。法制宣传力度存在盲区,刑法引导作用发挥不够。路面检查力度,未能消除酒驾车者侥幸心理。创新社会管理不够,酒后代驾、公开酒驾举报电话、有奖举报等举措未见实施,预防打击酒驾立体防控体系尚未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