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帅某某、朱某于2017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并于2020年7月13日生育一子朱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多次出轨。婚内,双方共同贷款购买商品房一套,至诉讼时帅某某、朱某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除案涉房屋外,帅某某无其他房产。现帅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就案涉房屋,帅某某仅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能证明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帅某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请事实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鉴于朱某某尚是幼儿,朱某某由帅某某直接抚养,朱某存在过错,帅某某提出判令朱某搬离案涉房屋等实际情况,确定案涉房屋由帅某某使用。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双方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在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房屋的权属作出判断。但是,鉴于夫妻双方对房屋享有合法占有、使用、部分收益或处分的权利,双方可以就上述权利协商处理。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原则。房屋作为居住的保障,对确保妇女儿童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离婚诉讼中,出现房屋不宜分割的情况时,人民法院要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在房屋居住、使用的裁判上切实照顾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儿童的健康成长。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且男方有过错、子女归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判决案涉房屋暂时归女方使用,为妇女儿童生活所需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解决了离婚后无房可居的问题,彰显了法治的温度。本案的处理不仅有力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倡导文明、友善的社会风向也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