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迅速实现一起担保物权

2014-08-20 17:00
来源: 阳新县人民法院
作者: 阳法研

   

近日,阳新法院民一庭依照新的民事诉讼法,仅用十四日便审结实现一起担保物权案件,并发出了该院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经了解,2010年11月间,被申请人天瑞公司与申请人章平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天瑞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阳新县兴国镇原种场新型砖厂的电力器材设备、制砖机械设备、运砖车辆设备等全部生产设备及实现抵押权时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砖一并抵押给章平,抵押借款总额为150万以内,具体借款数额以天瑞公司分次出具给章平的《借据》记录为准。双方于签订抵押合同的当日到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12年12月3日,双方又到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将抵押借款总额变更为“300万元以内”,并将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变更为“从2010年11月8日至2014年5月8日止”。其后,章平分六次向天瑞公司提供借款计292.5万元并分别约定了利息,另天瑞公司欠章平2011年、2012年两年工资计7.5万元,天瑞公司计欠章平款项300万元。借款期满后,天瑞公司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及支付所欠工资,章平遂来阳新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经法院审查,申请人章平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天瑞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对章平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遂裁定对被申请人天瑞公司抵押登记的所有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章平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释法】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为了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法院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系新民事诉讼法的亮点。权利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且为一审终审,对切实保护担保物权人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减轻权利人诉累和经济负担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以上人称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