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工伤认定边界 保障职工权益

2026-07-15 09:48
来源: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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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恶意报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近期,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撤销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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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在职期间履行管理与考核职责。前员工袁某某因个人工作生活不顺,将原因无端归咎于张某某履职行为。袁某某在离职两年后尾随张某某下班并对其施以暴行,致张某某身亡,袁某某已被另案依法严惩。后因行政机关认为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张某某家属不服,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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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应当包含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区域。此外,“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中的核心要素,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应当充分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存在过失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本案中,张某某在下班途中遇害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履行单位分配的管理职责,伤害后果与履行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法院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法律保护劳动者正当履职、兜底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益。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