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注意事项

2007-09-04 12:25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石市中院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我院的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一、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我国公民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进入指定的法庭旁听。
   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衣着整洁。
   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禁止将枪支、弹药、刀具、火种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法庭。
   四、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禁止寻呼机、手机发出声音。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区域活动,不准乱串办公室和在楼内大声喧哗。
   六、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七、旁听人员必须撙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八、参加旁听的新闻记者,末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九、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戒,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落长批准予以罚款、挽留。
   十、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挽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