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出售2元过期辣条被索赔千元,法院调解化纠纷

周某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3-15 14:29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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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9日,周某在某超市购买了几包零食和一桶方便面,其中有一包2.5元的辣条标注保质期4个月,包装背面喷码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8日。周某购买该辣条时,已过保质期1个多月。后周某持已开封的辣条包装袋和购物小票,要求超市“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因协商未果,周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超市返还辣条价款2元并赔偿1000元。


【裁判结果】

考虑到该超市系个体经营户小本经营,且诚心整改,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周某主动降低索赔额度,双方达成和解。该超市当即支付500元,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基本要求。本案一方面提醒了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关注其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配料表等关键信息,不买标识不清、来路不明的食品,避免食用后造成人身损害,同时应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包装袋等购物记录以作维权凭证。另一方面,警示了商家,应当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意识,加大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确保进货来源合法、进货渠道安全,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定期清理临期产品,否则可能在法律上被推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面临高额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