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最怕踩坑,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基本无争议,但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没续约,此时租金支付标准易产生纠纷?本期通过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手把手教您避坑。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0日,承租人甲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房屋租金每月6000元,按季度支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甲使用,甲依约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甲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直至2022年6月30日搬出。甲已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租,此后房租甲一直欠付。乙公司多次联系甲索要租金未果,故于2022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支付欠付租金36000元。
甲答辩称,因受疫情影响,双方曾协商减少租金,故不能按之前的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
本案中,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但甲实际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乙公司未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甲与乙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主张因受疫情影响双方曾对此期间的租金协商减少,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甲仍应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履行支付义务。乙要求甲支付尚欠房租3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除非有证据表明双方协议变更了原租赁合同约定,否则租赁双方仍应按原租赁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未按约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基于诚实信用,解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如果未提前告知解除合同,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租赁合同关系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为了省事或因双方之间的关系较为熟识,有时会出现默认继续履行合同,但未续签合同的情形,从而引发纠纷。为避免类似纠纷,租赁双方应签订内容明确的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承租的,应当及时与出租人签订新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承租人不再续租的,应及时归还房屋,妥善办理交接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