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现代办公设备的效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法 院办案、办公的质量和效率,强化本院自动化办公设备的管理,特制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自动化是指以利用计算机网络(包括与计算机相连结其它现代办 公设备〕的自动化功能,处理各类办公信息,实现办案、办公信息的采集、贮存、 处理、传递、输出的自动化。
第三条加强办公自动化的硬件设施建设,应当坚持高起点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尽可能配置最新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并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
第四条本院办公室负责办公自动化建设。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 和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并设置计算机中心室,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和数据备份,以及上级机关计算机网络的联接,数据交换等工作,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五条各庭室部门配备的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照下列规程进行:
1、确保计算机系统运行的必要条件;
2、严格按照设备的开关程序操作;
第七条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八条使用计算机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严禁擅自删除计算机内设系统文件,严禁擅自修改机器原有的配置参数。
第九条全院干警应当具备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技能。
第十条各部门配备的计算机和其它现代化办公设备必须每周做一次定期保养、清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每两个月对所有计算机做一次诊断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对有故障的设备进行维修,并填维修记录。
第十一条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对检查出的操作故障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针对易产生的错误操作及时指导,加强对本院干警的系统培训。
第十二条计算机中心和计算机网络控制中心,必须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禁止在室内会客、吸烟、喧哗,本院人员非工作所需,不得进入计算机中心室。
第十三条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故障和损坏的,按照本院相关规定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禁止私接外设,包括外来硬盘、调制解调器等;禁止私自拷入游戏软件;禁止通过网络互相拷贝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第十五条院办公室及其微机管理员有权对全院所有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和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