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007-09-04 12:24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石市中院

 一、财产保全
  (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四)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五)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先予执行
  (一)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案件;4、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案件;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案件;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