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

2022-08-31 15:13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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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中院)与湖北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金消保协会)决定建立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合作机制,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商事审判中运用,充分发挥行业调解在高效化解金融纠纷中的作用。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促进依法、公正、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和预防金融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获得有效救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合作方式

金消保协会在黄石设立湖北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调解工作室(简称“黄石工作室”),负责与黄石中院及黄石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对接具体工作。

黄石工作室调解人员纳入湖北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库进行统一管理。调解文书中加盖金消保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调解所获知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同时,调解应严格遵守调解期限,注重调解方式的公正公平、程序的合法合规。

(二)调解自愿。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高效便民。黄石中院及黄石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同意金消保协会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四)协作配合。黄石中院及黄石各县(市)区人民法院负责对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金消保协会积极接收黄石中院及黄石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案件,并不断充实调解力量,充分发挥调解功能。

四、合作范围

坚持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原则,解决黄石市域平等民商事主体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包括金融消费者投诉引发的纠纷和金融机构发起的金融债权纠纷(如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其他消费贷款等)以及其他金融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来源:

(一)黄石中院及黄石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案件。

黄石中院及黄石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受理金融消费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交由金消保协会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1.案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适宜调解; 

2.能够与案件所涉金融消费者取得联系;

3.金融消费者同意调解。

(二)金消保协会自行调解且黄石中院或黄石县(市)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金融纠纷案件。

金消保协会和黄石工作室可以对金融消费者通过12363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提出的投诉进行调解;黄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黄石工作室主持调解的案件。上述案件应当属于黄石中院或黄石县(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五、实施步骤

(一)诉前先行分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单位涉及诉讼的债务纠纷先行梳理,并由本单位兼职调解员联系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能一次性结清债务则案结事了;有分期偿还意愿的,在金消保协会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

(二)调解时限要求。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的,调解时限为30个工作日,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个工作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个工作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前述期限限制。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金消保协会签收法院移送材料次日起计算。调解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

经金消保协会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金消保协会应出具调解终结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以继续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并将明确的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无争议事实记载、调解不成的原因等内容整理为调解结案报告,归入案件卷宗,于终止调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退回人民法院。

(三)速裁快速结案。对于金消保协会自行组织调解的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在调解结束后当场向黄石中院或黄石县(市)区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不具备调解条件的纠纷,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法院填制相关要素表格,法院优先转入诉讼程序,实现快审快结。

六、配套机制

(一)沟通联络机制。双方明确对接部门及联系人,黄石中院及黄石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与黄石工作室具体负责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

黄石中院联系人:胡志刚18971756261 

大冶法院联系人:马璐18327879192

阳新法院联系人:程良友18971778325 

黄石港法院联系人:阮珊13597710183

西塞山法院联系人:袁德泉15072053378 

下陆法院联系人:张蓉15997125355

开铁区法院联系人:李茜18772275214 

黄石工作室联系人:方芳15271661150 易华清17671752607

(二)培训指导机制。金消保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管理制度,建立调解专家库,定期组织调解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水平。黄石中院及黄石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指导、支持金消保协会开展调解工作,协助其完善组织建设,指派法官以专题讲座、课题研讨、组织观摩法庭审判等形式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

黄石中院及黄石各县(市)区人民法院聘用金消保协会黄石工作室调解人员(调解员可跨区域开展调解工作)为金融纠纷特邀调解员,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员信息。

(三)信息共享机制。双方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数据和信息共享,对于金融纠纷审判实务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合作过程中,双方也可针对金融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标准等,共同完善金融纠纷案件处理标准,实现纠纷处理的全流程标准化,并适时在行业内推广。

(四)联席会议机制。黄石中院、金消保协会黄石工作室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信息、总结经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