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法[2010]85号 (2010年6月24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使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审判委员会为本院最高审判组织。
第二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结合本地区和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对本院或者本辖区的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五)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决定。
第五条本院受理的案件,可以由若干名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也可以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同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难以作出决定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下列案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港澳台刑事案件;
(四)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及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七)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八)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九)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合议庭对下列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实施上级党委、上级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指示;
(二)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回避;
(三)审查确定不合格案件;
(四)审查确认违法审判、违反审判纪律的问题;
(五)院长认为应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总结下列审判工作经验:
(一)审议、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二)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管理的经验;
(三)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及其他审判工作经验。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
院长认为可能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决定由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合议庭庭审。
第十一条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其他议题,应当有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本院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相关庭室负责人;
(二)议题承办人及相关庭室负责人;
(三)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相关庭室负责人;
(四)纪检组、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五)院长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五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定期于每周四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须在会前向院长或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并及时通知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议题的程序:
(一)合议庭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评议,并形成倾向性意见;
(二)案件或议题承办部门填写申报表,报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案件承办人或者议题承办人应制作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本于每周一之前交审判管理办公室;
(三)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书面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当修改、补充、重报;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申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议题情况,于每周三前拟定本周审判委员会会议议程并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九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院裁判、执行情况;
(三)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的理由及答辩理由,控辩双方意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
(五)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意见;
(六)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将以下材料制成电子文本作为附件:
(一)案件基本材料;
(二)本院曾对案件处理的裁判文书和函件;
(三)对本院生效裁判拟提起再审的,原承办合议庭对再审审查结论的书面意见;
(四)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示意图;
(五)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和政策内容;
(六)审判委员会此前讨论该案的会议记录;
(七)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
(八)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等议题,应当包括送审稿及其说明。送审稿说明应包括立项来源、起草背景、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争议焦点、送审稿内容的必要说明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其他议题,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案件或议题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部门负责人补充。
在审判委员会委员听取汇报、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后,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发表意见。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其他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按顺序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第二十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与承办案件或者承办议题相关庭室的书记员同时负责审判委员会的记录。承办案件或者承办议题相关庭室的书记员的记录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参加会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签字后归入案卷副卷,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记录单独立卷。审判委员会的记录非经院长批准,不得查阅、复制和外传。
第二十五条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汇报材料等应当归入审判委员会卷宗存档。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形成的文本或者裁判文书,承办部门应当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归档备案。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执行的,应及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提交讨论案件或者议题的相关庭室如发现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不当之处,应当书面报告审判管理办公室,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审判委员会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院有关审判委员会工作 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