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廊装鞋柜、外墙挂空调……这些“常见操作”合法吗?

2026-05-22 08:59
来源: 大冶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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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如约而至。日前,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部署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黄石法院积极响应,将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权益等重点领域,立足审判实践,持续推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让纸面上的民法典真正成为守护百姓美好生活的“法治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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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走廊装鞋柜、外墙设备平台挂空调,这些操作日常似乎很常见,但是它们却可能侵犯邻居的权益,造成安全隐患。

近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装修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拆除公共走廊上的鞋柜及一处违规悬挂的空调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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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段某与王某系同一小区业主,两家毗邻而居。王某在装修房屋时,将其房屋门前公共走廊一侧的玻璃栏杆拆除,定制了一个长2.1米、高1.35米的鞋柜,放置在走廊。段某见状提出反对意见,但因鞋柜已经做好,碍于邻居情面便作罢。

然而,后续王某又将主卧与次卧的两台空调外机,放置在其卫生间外墙的设备平台上。段某认为,王某定制的鞋柜影响了走廊采光,空调外机占用了专属位置,且空调外机声响对其造成影响,要求王某拆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经物业、社区等多方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段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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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庭审中,王某辩称,定制鞋柜是参考了同小区其他业主的装修模式,是在合理利用公摊面积,属于“通俗做法”。他还指出,该走廊只有其一家住户通行,不存在影响采光的情况。至于空调外机,之前确实存在异响,但维修后已不影响段某。

大冶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走廊鞋柜是否侵占公共区域,二是空调外机的安装是否合规。

王某房屋门前的走廊通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原则上应按照通道本身的使用功能使用,不能擅自占用,更不能将共有部分转变为专有部分。王某拆除玻璃栏杆改建为鞋柜,虽未阻碍通行,但该区域属于公共通道,其行为已构成对共有部分的侵占。另外,王某将其中一台空调外机安装在开发商预留的设备平台上,符合规范。但另一台空调仅用铁架悬空固定在墙面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相关安装规范,应将悬空安装的空调外机从现有位置移除,遂依法判决对两件物品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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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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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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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公共走廊、楼道、楼梯、外墙面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其结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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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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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即便业主在自己的房屋内部进行装修或改造,亦受法律限制,不能侵害共有部分或损害邻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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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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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包括通风、采光、通行、噪音等方面,业主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必须给予相邻方必要的便利,同时接受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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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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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王某占用公共走廊安装鞋柜、违规悬空安装空调外机,均构成对段某物权的妨害,段某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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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明“法”


· “通俗做法”不等于合法做法

“其他业主也这样装”“大家都这么做”,这些说法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公共区域的使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以“跟风”或“惯例”为由侵犯他人权益。广大业主在装修时应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切勿盲目效仿他人做法。

· 空调外机安装须符合国家规范

空调外机应优先安装在开发商预留的设备平台上,或采取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方式,严禁悬空简易固定。根据国家《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T 17790-2025),空调器的室外机安装位置,应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安装面应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重强度,并宜充分考虑空调器安装后的通风空间、噪声及市容、物业管理等要求等违规安装不仅存在坠落安全隐患,其产生的噪音、热风等也可能影响邻居正常生活,构成相邻妨害。

·事前沟通胜过事后诉讼

邻里纠纷往往因小事而起,若能在装修前主动与邻居沟通、征得理解,或在矛盾初现时寻求物业、社区调解,许多纠纷完全可以避免。一旦调解无果,受侵害方有权依法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现邻居存在侵占公共区域、违规安装设备等行为,应及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保留与物业、社区沟通的记录,以便在诉讼中有效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