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若干涉税法律问题探讨

2008-08-01 10:04
来源: 本院
作者: 黄石市中院    浏览: 1593

 

企业破产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刘正林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破产日渐成为企业退出市场重要途径破产企业往往负债累累其中税收债权重要的一部分企业破产过程如何实现税收债权是一个值得探讨问题本文税收债权破产程序中的性质、范围和地位以及参与破产程序债权申报问题作了一定探讨
[关键词]   破产 税收债权 税收优先权  债权申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完善以及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破产正式成为企业退出市场重要途径目前我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各类企业益增多,而这些企业往往负债累累负债相当大的部分国家税收国家税收债权企业破产程序如何实现是一个值得探讨问题。然而,我国现行破产法税法没有对此类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使得税务机关企业破产无所适从,十分被动本文欲对企业破产中产生的有关税收的几个问题一些简单探讨
   、税收债权在企业破产程序性质和范围
   税收债权基于公法而产生,目的在于保障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具有社会公益性,故而被视为特殊债权。关于税收债权破产程序法律性质,在各国法律规定不相同日本破产法将其一概列为团债权。德国破产法则将其列为优先破产债权,即承认破产债权优先于一般的破产债权德国破产法取消税收债权的破产优先受偿而视为一般破产债权[①]美国破产法税收债权被列为担保债权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37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配。”现代我国现行破产法是将税收债权列为优先破产债权承认破产债权优先于一般破产权。
   显然将税收债权一概视为优先破产债权是不妥的,不足之处可以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税收债权依其产生时间可分为破产宣告之前产生的税收债权破产宣告后所产生的税收债权破产宣告之前,债务人并未真正进入破产程序,税收债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是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纳税的主体是债务人。类债权是优先破产债权只能参加破产分配程序的第二顺位清偿。破产宣告之后,税收债权的产生依据是:清算管理破产财产的过程法院许可同意,在必要的范围内继续破产营业所产生新的相关税收如营业税增值税等;清算破产财产变价处理的过程如拍卖破产企业不动产土地使权等所产生税收。破产宣告后所产生债权显然破产宣告所产生的债权性质上有所不同因为破产宣告债务人已实际上失去其主体资格,债务人财产已成为全体债权人的财产。此时的实际纳税主体是全体债权人。这种发生于破产宣告税收应视为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必需的费用或开支,应由清算将之作为共益费用破产财产优先偿。
   其次,税务部门破产企业债权可能包括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征收税款本金,可能包括破产企业迟延交纳税款应征收滞纳金利息破产企业存在偷、漏、逃、骗税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依法做出这些罚款、滞纳金利息能否税款构成破产债权是一个值得思考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司法解释61规定,税务机关破产企业以的罚款滞纳金不应计入破产债权有人认为税款相关各种处罚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原因在于国家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首先保障是国家利益如果税等违法行为处罚不能落实到处,不但国家利益由此受到损害而且将会更多纳税人无所顾忌地实施违法行为这将国家造成更大损失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国家利益维护可以通过税收债权优先得以体现罚款滞纳金一并纳入税收债权显然矫枉过正之嫌。况且也与法理相悖罚款滞纳金实际上都是破产企业违法行为迟延支付行为的经济制裁。但企业宣告破产以后丧失财产管理处分权在此情况下如税务机关依然对破产企业课以罚款滞纳金并容许罚款、滞纳金作为优先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实际上等于了全体债权人财产破产企业惩罚转嫁到了善意的破产债权人身上既不可能起到相应法律制裁作用也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理念所以破产宣告税务部门破产企业处以的罚款滞纳金不应作为破产债权清偿破产法中,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其列为劣后债权,破产清偿顺序上劣后于普通债权当破产企业财产清偿完毕普通破产债权等前顺位债权后剩余财产情况下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二、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的地位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留置之前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我国许多学者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45确立我国税收优先权,对维护我国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般认为税收优先权广义狭义狭义的税收优先权指担保物权优先权税收不但优先于普通债权而且优先于税务物上财产权利设定的担保物权得到偿付的一权利。广义税收优先权还包括普通债权优先权指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或称一般债权、普通债权)得到偿付[②]从我国《破产法》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203、204条的规定来看,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税收优先权规定属于广义优先权,其落后于担保债权只能破产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不属于破产财产)中得到实现显然,破产法税法对税收优先规定存在着矛盾冲突.
   在税收债权留置权抵押权担保物权顺位破产法学者税法、民商法学者不同理解破产法学者并未给予税收债权高于担保物权的地位,甚至认为在破产法中应否认税收优先权。我国台湾者黄川口认为公司破产前所欠税款充其量担保破产债权“德国波恩大学教授格尔·科哈特博士则指出德国原则上已取消税收债权优先清偿我国破产法学者李永军认为世界各国破产法发展趋势越来越淡化了税收债权优先清偿地位,如上所述德国破产法澳大利亚破产法我国现行破产法将其列为一般破产债权但又将其清偿顺序上优先于一般的破产债权可行[③]显然破产法学者眼中抵押权、质权等担保债权应当优先税收债权税收债权优先只相对于一般破产债权而言相反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泽鉴以及大陆的许多税法学者则认为“抵押权应对各种捐税和劳动工资优先权做出让步前者基于财政目的后者出于社会正义”。[④]
   这种对立和冲突实际上源于税法和破产法理念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破产法的立法理念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追求社会效率公平维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竞争机制而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显然强调国家税收护,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但笔者认为税收优先权凌驾担保物权不足取。原因在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一般债权人串通设置担保,而后申请破产以逃避国家税收实际上依据第45规定通过提高税收优先权的清偿地位也难以达到十分满意的效果对于设置于税收债权之后担保可以使之相对与税收无优先权是这无法约束债务人设置在前的担保况且,对于债务人恶意设置担保的行为破产法可以通过完善破产无效制度或撤销权制度来加以弥补可以债务人一般债权人相互串通设置担保债务人恶意通过为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规定可撤销或无效行为另外,税收债权完全可以通过现行的税收保全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来保障,税收担保制度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我国以前因破产企业对银行欠债情况严重出于对银行债权的保护也曾做出类似优先权保护结果不尽如人意现行破产法银行债权是没有被给予优先权的。
   最后税收优先权置于担保物权之前亦有于破产法立法理念发展潮流。尽管世界许多国家在破产程序中都规定税收优先权目前来看都有弱化趋势日本破产法一直将税收债权视为团债权,一直受到日本国内学者批评日本学者真认为:“与此相比较破产关于租税债权的处理立法受到了强烈的批判。因为破产一般呈贫弱状态的现状中,通过理人的努力收集起来财产大半租税的清偿破产债权人利益活动管理将无法完成其任务[⑥]美国破产法仅将税收债权列为第七无担保债权德国破产法则彻底取消税收债权优先权。我国确立的这种税收优先权则是公权对私权、国家对一般债权人的挤压,是不符合这一发展趋势的。
   三税收债权破产程序的申报
   税务机关往往破产企业重要的债权人税务机关破产程序当然拥有其他债权人一样提起破产申请加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权利本文因限于篇幅债权申报问题一些探讨需要强调一点税务机关参与破产程序的过程代表国家利益,所以税务机关选派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代表需要做出影响税收债权重要决定时如提起破产申请、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必需征得税务机关决策层同意授权。
   所谓破产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代理人破产程序开始法定期间法院呈报债权以示参加破产程序意思表示债权申报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行使权力基础债权人欲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均应口头书面形式破产法院呈报债权债权人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的,取得破产法赋予债权人破产程序享有各项权利税收债权由于性质用途殊性,在各国破产法一般税收债权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一列为无须申报债权目的在于防止此类债权未能依法律规定申报或补充申报而丧失依破产程序权利。    
   然而,司法实践税收债权及职工工资于申报制度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清算进行破产清算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也不利于税收债权职工工资偿付。原因在于我国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往往管理混乱、账目不清清算很难从其财务记录中全面准确把握破产企业所欠税收职工工资这类债权真实情况从而很难制作公正有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另外法院在对企业做出破产宣告之后应通知税务机关参与债权申报这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介入参加破产程序,明确破产企业所欠税款。这种做法既可减轻清算组的工作,也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但税收债权是具有公益性债权所以税收债权申报制度与一般破产债权的申报制度应有所不同,税收债权的未及时申报不能当然被视为放弃,法院应将清算组根据破产企业的财务记载核定的欠税数额作为依据来提存破产财产。但因税务机关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或足额申报债权税收债权与提存的数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破产财产还未开始情况下税务机关提起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不得以申报迟延而剥夺其权利。由于需要原来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加大清算工作量增加破产清算的费用,并且需要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增加其它债权人费用对于此类费用应该提起债权申报税务机关承担。
   3.如果破产财产已分完毕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册没有欠税记载税务机关迟延申报。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税务机关不得请求普通债权人返还财产当然对于应该优先清偿而未清偿税收债权,如果破产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追加分给债权人财产的,税收债权可以参加分配,并享有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的受权。对于因之给国家带来的税收损失,应视情况追究相关税收工作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Several questions about tax in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iu  Zhenglin
Biography: Liu Zhenglin (1975- ), male, Postgraduate, Law school, Wuhan University, majoring in Economical Law.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 of Chinese market economical system reform , bankruptcy is becoming a main way for the enterprise to withdraw from the market. The bankrupt enterprise is always heavily in debt , and a great part of the debt is tax. In the course of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how to realize the tax debt is a discussable question. This essay want to discuss in the following factors: the character, scope, and position of the tax in the bankrupt procedure. And how to apply the tax debt is also discussed.
Key words: bankruptcy ;  the tax debt ;  the priority of tax ; the application of tax


[①]参见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76页。
[②] 杨文风:《税收优先权研究》,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③] 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第177页。
[④] 参见王泽鉴:《捐税、工资和抵押权》,《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8页。
[⑤] 肖厚国 孙鹏:《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⑥] [日]伊藤真:《破产法》,刘荣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