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林
[内容摘要] 随着
我国
市场经济
体制改革
的
深入
和
发展
,
破产
日渐
成为
企业
退出
市场
的
一
个
重要
途径
。
破产
企业
往往负债累累
,
其中
税收
债权
是
很
重要的
一部分
。
在
企业
破产
过程
中
,
如何
实现
税收
债权
是一个
值得
探讨
的
问题
。
本文
对
税收
债权
在
破产
程序
中的
性质、范围和地位
,以及在参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问题作了一定的探讨。
我国《税收
征收
管理法
》第
45
条
规定
:
“税收
机关
征收税款
,
税收
优先于
无
担保
债权
,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纳税人
欠缴
的
税款
发生
在
纳税人
以其
财产
设定
抵押
、
质押
或者
纳税人
的
财产
被
留置
之前
的
,
税收
应当
优先于
抵押权
、
质
权、
留置权
执行
。
纳税人
欠缴
税款
,
同时
又
被行政机关
决定
处以罚款
、
没收
违法
所得
的
,税收
优先于
罚款
,
没收违法
所得
。
”我国许多学者
认为
,
税收
征收
管理法
第
45
条
确立
了
我国
的
税收
优先
权,对维护我国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般
认为
,
税收
优先权
有
广义
和
狭义
之
分
。
狭义的
税收
优先权
仅
指担保
物权
优先权
,
是
税收
不但
优先于
普通债权
而且优先于
在
税务
人
的
物上
和
财产
权利
上
设定的
担保
物权
得到
偿付
的一
种
权利。
广义
的
税收
优先权
还包括普通债权
优先权
,
指税收
优先于
无
担保
债权
(或称一般债权、普通债权)得到
偿付
。
”
[②]从我国《破产法》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203、204条的规定来看,在
我国
现行
破产法
中
对
税收
优先权
的
规定
属于
广义
优先权
,其
落后于
担保
债权
,
只能
在
破产
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不属于破产财产)中
得到
实现
。
显然,
破产法
和
税法
对税收
优先
权
的
规定
存在着
矛盾
和
冲突
.
。
在
税收
债权
与
留置权
、
抵押权
等
担保
物权
的
顺位
上
,
破产法
学者
与
税法
、民商法学者
有
不同
的
理解
。
破产法学者并未给予税收债权高于担保物权的地位,甚至认为在破产法中应否认税收优先权。我国
台湾
学
者黄川口
认为
,
公司
破产前所欠税款
充其量
为
无
担保
的
破产
债权
。
“德国
波恩
大学
教授
瓦
格尔
·科
哈特
博士则
指出
:
在
德国
原则上
已取消
了
税收
债权
的
优先
清偿
权
。
我国
破产法
学者
李永军认为
从
世界各国
破产法
的
发展
趋势
看
,
也
越来越
淡化了
税收
债权
的
优先清偿
地位
,如上所述德国
新
破产法
、
澳大利亚
新
破产法
。
我国
现行
破产法
将其
列为
一般
破产债权
但又
将其
在
清偿顺序上
优先
于一般
的破产
债权
是
可行
的
。
”
[③]显然
,
在
破产法
学者
眼中
,
抵押权
、质权等
担保债权应当
优先
与
税收债权
,
税收
债权
的
优先
性
只相对于
一般
破产
债权
而言
。
而
相反
,
我国
台湾
地区
学者
王
泽鉴以及大陆的许多税法学者则认为
,
“抵押权
应对
各种
捐税和
劳动
工资
优先权做出
让步
。
前者
是
基于
财政
目的
,
后者
是
出于社会
正义
”。
[④]
税务机关
往往
是
破产
企业
重要
的债权人
之
一
,
税务机关
在
破产
程序
中
当然
拥有
与
其他
债权人
一样
提起
破产
申请
、
参
加债权人
会议
、
参与
破产
财产
分配
等
权利
。
本文
因限
于篇幅
,
只
对
债权
申报
问题
作
一些
探讨
。
但
需要
强调
的
一点
是
,
税务机关
在
参与
破产程序的
过程
中
,
代表
的
是
国家
利益,所以
被
税务机关
选派
参与
破产
程序
的
税收债权
代表
在
需要
做出影响
税收债权
的
重要
决定时
,如提起破产申请、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都必需征得税务机关决策层的同意和授权。
所谓破产
债权
的
申报
,
是指
债权人
或
其
代理人
在
破产
程序
开始
后
的
法定
期间
内
,
向
法院
呈报
其
债权
,
以示参加
破产
程序
的
意思
表示
。
债权
申报
是
债权人
参加
破产
程序
以行使
权力
的
基础
。
债权人
欲参加
破产
程序
行使
权利
,
均应
以
口头
或
书面
形式
向
破产
法院
呈报
其
债权
。
凡
债权人
在法定
期间
内
未
申报
债权
的,
就
不
能
取得
破产法
赋予
的
债权人
在
破产
程序
中
享有
的
各项
权利
。
税收
债权
由于
其
性质
和
用途
的
特
殊性
,在
各国
破产法
中
,
一般
将
税收
债权和职工
工资
、社会保险
费用
等一
起
列为
无须
申报
的
债权
。
目的
在于
防止
此类债权
因
未能
依法
律规定
申报
或补充
申报
而丧失
依破产
程序
受
偿
的
权利
。
然而,在
司法
实践
中
,
税收
债权
及职工
工资
等
免
于申报
的
制度
给
法院
审理
破产
案件
和
清算
组
进行
破产
清算
工作
带来
许多
不便
,
也不利于税收
债权
及
职工
工资
的
偿付。
原因
在于
,
在
我国
进入破产
清算
的企业
往往
管理
混乱、
账目
不清
,
清算
组
很难
从其财务记录中全面
准确
地
把握
破产
企业
所欠税收
、
职工
工资
这类
债权
的
真实
情况
,
从而
很难
制作
出
公正有效
的破产
财产
分配
方案。
另外
,
法院
在对企业做出破产宣告之后应通知
税务机关
参与
债权
申报
,
这有利于
税务机关
及时
地
介入
和
参加
破产
程序
,明确破产企业所欠税款。这种做法既可减轻清算组的工作,也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但税收债权是具有公益性
的
债权
,
所以
税收债权申报制度与一般破产债权的申报制度应有所不同,
税收债权的未及时申报不能当然被视为放弃,
法院应将清算组根据破产企业的财务记载核定的欠税数额作为依据来提存破产财产。但
因税务机关
自身原因未能
按期
或足额申报
债权
,
税收债权与提存的数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应
承担
相应的法律
后果。具体而言,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1.在
破产
财产
分配
方案
已经
由债权人
会议
讨论
通过
并经
人民法院
认可
,
破产
财产
还未
开始
分
配
的
情况下
,
税务机关
提起
债权
申报
的,
人民法院
应
予以
支持
,
不得以
其
申报
的
迟延而剥夺其权利。
但
由于
需要
对
原来
的破产
财产
分配
方案
进行
调整
,
加大
了
清算
组
的
工作量
,
也
增加
了
破产清算的
费用
,并且
需要
重新
召开债权人
会议
,
也
增加
了
其它债权人
的
费用
,
对于此类费用
,
应该
由
提起
债权
申报
的
税务机关
承担。
3.如果
破产
财产
已分
配
完毕
,
破产
企业
的财务
账册
中
没有
欠税
记载
的
,
但
税务机关
迟延申报
的
。因破产财产
已
分配
完毕
,
税务机关
不得
请求
普通
债权人
返还
财产
。
当然
,
对于
本
应该
优先
清偿
的
而未
清偿
的
税收
债权
,如果
在
破产
程序
终结
后
,
人民法院
发现
债务人
有
应
追加分
配
给债权人
的
财产
的,
税收债权可以参加分配,
并享有
优先
于一般破产债权的受
偿
权。对于因之给国家带来的税收损失,应视情况追究相关税收工作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Several questions about tax in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iu Zhenglin
Biography: Liu Zhenglin (1975- ), male, Postgraduate, Law school, Wuhan University, majoring in Economical Law.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 of Chinese market economical system reform , bankruptcy is becoming a main way for the enterprise to withdraw from the market. The bankrupt enterprise is always heavily in debt , and a great part of the debt is tax. In the course of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how to realize the tax debt is a discussable question. This essay want to discuss in the following factors: the character, scope, and position of the tax in the bankrupt procedure. And how to apply the tax debt is also discussed.
Key words: bankruptcy ; the tax debt ; the priority of tax ; the application of tax
[①]参见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76页。
[②] 杨文风:《税收优先权研究》,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9页。
[③] 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第177页。
[④] 参见王泽鉴:《捐税、工资和抵押权》,《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8页。
[⑤] 肖厚国 孙鹏:《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⑥] [日]伊藤真:《破产法》,刘荣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