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 法官与律师诉讼参与人相互关系的规定

2013-01-25 15:08

黄中法[2007]5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抵制和防止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不正之风,保障法官依法办案,律师依法代理案件,构筑法官和律师之间的“隔离带”,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诉讼参与人相互关系》的有关规定及本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介绍案件。法官所承办的案件,遇有其亲属代理该案件时,应主动回避。
   二、严禁法官在非工作场所会见或单独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代理人夂法官不得让律师(法律工作者〕复印规定之外的材料,严禁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在法官办公室翻阅卷宗材料。
   三、严禁法官接受所承办案件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代理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宴请、娱乐、旅游、健身等一切消费活动。
   四、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代理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或者接受案件代理人、辩护人出资为其购买商品、纪念品,装修住宅等。
   五、严禁法官以任何理由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通过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严禁法官独自调查取证或带领一方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代理人)调查取证。
   七、严禁法官向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代理人〕通风报信、泄露案件具体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法官在案件宣判前,不得通过语言、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 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八、严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偏袒办案、屈从干扰或者在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认定与采信以及适用法律方面,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九、严禁法官在庭审中违法剥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依法进行辩论、辩护、陈述、举证、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利。
   十、严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有训斥、打骂、不当使用戒具以及其他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的行为。
   法官违反本规定,影响司法公正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