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屎官”夺“孩”之战

2024-08-29 14:43
来源: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 吴媛媛    浏览: 845

近日,西塞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宠物配种后幼崽归属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经该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做到了“用心办好群众身边案,用情断好百姓烦心事”。

结案后,当事人向法官送上锦旗以表谢意,锦旗不仅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与肯定,更彰显了法院干警在司法为民道路上的责任与担当,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罗某养有一只约克夏母狗,吴某养有一只约克夏公狗。2024年1月,罗某通过“闲鱼”认识吴某。因双方想为家中宠物配种,两人一拍即合,商量着让双方宠物狗配种育仔。双方约定:吴某家的公狗完成配种后,如罗某家的母狗生两只以上小狗,则由吴某选一只小狗作为配种报酬,如只生一只小狗,吴某仅收取配种费3000元。其后,罗某向吴某预付配种费2000元,约定如罗某给付小狗则退还该款项。

2个月后,罗某家的母狗生下3只小狗,后成活2只。小狗满月后,吴某多次要求罗某按约定给付其中一只小狗。但罗某以吴某收取的配种报酬高于市场价、家人舍不得小狗等理由,拒绝给付小狗。吴某认为罗某的行为违反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罗某按约给付一只小狗,并赔偿违约金等各项损失6660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吴某与罗某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且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吴某已按约让其公狗为罗某家母狗配种,且母狗已生育两只小狗,罗某亦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小狗的义务。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判决后可能面临执行难度较大的问题,收到该案当天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最终促使双方和解,由罗某向吴某给付一只小狗,吴某则退还罗某2000元同时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罗某当天交付小狗后,吴某向该院申请撤诉。该案从立案到结案用时仅2天。

【法官提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成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相关宠物纠纷也随之增加。名贵宠物品种有偿交配在宠物圈内是常见现象,双方仅通过口头约定很容易引起纠纷。建议各位铲屎官以书面方式签订宠物配种合同,对双方履约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此外,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视频照片等应妥善保管,发生争议后,均可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院。

小案小事不小办,一面锦旗就是一份荣誉,它不仅饱含着当事人的真挚情感,更是激励与鞭策,鼓舞着法院干警在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道路上奋勇前行。西塞山区法院将始终坚持为民初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