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二次判离”的不合理性

2013-08-20 08:45
来源: 阳新法院
作者: 刘细刚    浏览: 12201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柯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结婚,1994年6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均夭折)。2011年8月2 日原告刘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柯某离婚,同年10月31日,本院认为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原告仍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判]

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仍要求离婚,但其又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仍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刘某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柯某离婚

[争议焦点]

  离婚诉讼中,原告第一次起诉判不离,判决生效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应如何处理?

[法官评析]

在离婚诉讼中,二次起诉判离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般规则,但此规则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次判离”在其合理性及合法性上能否经得起推敲,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此条规定可以知道,离婚案件中,第一次判不离,即使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仍可以起诉离婚。但六个月期限仅仅只是原告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并不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判离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的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才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法条可知,“六个月”这一期限就无法达到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因此,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审判实践中一般做法——六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即判离婚,并没有充足的理由,此做法欠妥且无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对判决离婚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在新《婚姻法》没有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具体规定。新《婚姻法》实施后,第三十二条就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是否判决离婚,不能以起诉的次数作为依据,只能依法律规定情形来执行。所以,原告第一次起诉判不离,判决生效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和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形下,仍应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