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近日,黄石中院二审审结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文身店经营者赔偿未成年人1.4万余元。
2023年2月,未满14周岁的刘某前往张某经营的文身店要求文身。张某未按相关规定查看刘某的身份证件,亦未通过其他有效方式核实其实际年龄,便根据刘某的要求,分三次在其整个右前臂纹了一条龙形图案,并收取服务费500元。刘某的父母发现后带其前往医院进行三次祛文身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随后,起诉张某赔偿洗文身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未核实刘某年龄的情况下提供文身服务,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刘某父母未尽充分监护职责,亦有一定过错,判决张某承担90%赔偿责任,包括文身损害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张某不服,认为其已询问了刘某年龄,通过刘某外貌特征,确定其已成年,已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行业惯例,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提起上诉。
黄石中院二审审查予以回应:
文身是对人体皮肤的侵入性操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易被标签化等特质。向未成年人文身,不仅直接损害其身体健康,更可能使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社会活动中受阻,侵害其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益。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张某作为文身店的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张某在既未取得营业执照,又未按照规定查验刘某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向刘某提供了文身服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过错责任比例划分恰当。考虑到文身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实危害及对未来发展可能造成的长期负面影响,已构成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酌定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文身具有不可逆性,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就学就业及社会融入造成长远负面影响。法律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此系基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设定的强制性规范。
经营者未查验身份,仅凭外貌判断即提供服务,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破坏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制度性保护屏障。法院判令其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表明“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不是倡导性口号,而是必须恪守的法律红线。
同时,判决亦指出监护人疏于管教之责,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形成“家庭尽责、经营者守法、司法护航”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弘扬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