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吕小武对西塞山区法院探索司法确认工作机制的工作简报给予了批示。现将吕院长批示及简报原文转发如下,希望全市法院学习参考。
吕小武院长批示:强化诉调对接,是减少诉讼、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西塞山法院摸索出的工作方法值得肯定和借鉴。
西塞山区法院坚持积极探索诉调对接有效机制,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司法确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高效便民是该院诉调对接工作的价值取向
诉前调解和人民调解均不属于法定的诉前程序,当事人拥有高度的自由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启动调解程序,也可以选择中止调解进入诉讼阶段。该院坚持做到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当事人递交诉状准备立案时,立案庭认为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可能化解矛盾的,先耐心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而对于法院不多在诉前参与调解的原因,源于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人员预先参与诉讼外调解的情况有着抗拒心理,无论法官是否抱着公平调和的想法参与进来,都会让当事人觉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会致使其达不到理想的调解目的。此时交由人民调解组织来调解,一则可以拉近当事人之间心理上的距离,另外则更有利于矛盾的快速化解。如调解员遇到法律疑难,则可与法官联系,由法院指导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调解成功后再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以保障调解协议的正确有效履行。
此类经验源于该院今年9月份审结的一件司法确认案件。乐某与我市某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欲向该院起诉,观其争议点基本上属于不可能调解情况,然在工作人员向其宣讲相关诉调对接程序以后,征得当事人意愿,法院向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了今年第一份应双方当事人要求发出的委托调解函。不出所料,调解的过程极其曲折,调委会与法院多次联系探讨解决方案,并由市委政法委领导出面做工作,终于,近一个月后,在诉前调解期限即将届满前,调委会向法院发来了回函,函告该案已成功调解完毕,随函附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的司法确认申请书和完整的案卷材料。次日,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认真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后,当场作出了予以确认决定书。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诉调对接程序将原本的不可能变为了可能。
二、积极能动是该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实践之路
从当事人的角度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法院处理纠纷,无外乎期待的是公平公正和快速便捷。一直以来,该院都在积极探索更加简便、更加集约化的处理纠纷方式,以达到快速便捷地为当事人处理纠纷的目的、实现诉调对接机制的根本目标。在与辖区内建立的诉调对接联系点经过多次交接指导,卓有成效。程序上,人民调解员均能在诉前调解规定的期限内调解完毕,当事人亦能在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确认;实体上,积极联合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形成多个纠纷调处和权益维护的联动处理机制,使调解后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正是基于这样的保障,当事人才更愿意信赖和选择通过诉调对接及司法确认来解决矛盾纠纷。
鉴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类案件中,轻微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当事人不愿在交警部门经历冗长的事故处理程序,而一般保险公司要求以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理赔依据,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行政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理赔调解协议,然后直接进入司法确认程序;对于未达成协议的案件,也可转入法院的司法调解或进入诉讼阶段。对于该种法院已介入处理的案件,承办法官还须负责监督赔偿,在赔偿期限届满前对义务人予以催告;而对于已走完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超期未履行的情况,则及时转入执行程序。此种有效便捷的联动模式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和好评。
三、严格规范是该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发展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各种类型的民商事纠纷大量增加,当事人越来越注重解决纠纷的效率和质量。在工作中,该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不断探索有效机制,从规范和高效上进一步将诉调对接工作做好,2012年取得的成绩尤为突显。全院共审结司法确认案件1600件,其中90%都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案,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更是达100%,执法为民的宗旨践行于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该院在一年多来与各对接点联系的基础上,继续扩充对接范围,不但在调解组织和具有调解职能部门方面加大宣传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效,也在当事人咨询和诉讼过程中予以解说和指导,发现了老百姓通过一般行政程序无法解决的几种案件类型,恰逢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公布实施,能实际运用和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因行政部门实施越来越多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群众办事所需的程序也越来越复杂,致使该院立案庭在立案过程中接触到一些不诉之诉,案件的原被告一同要求立案,该种情况最初体现在财产继承后的登记问题上。现实中法定继承后,不动产均会或赠与或支付对价地归于一人名下,继承人达成赠予或其他协议后,协议的效力不足以让有关行政部门予以登记,此时当事人往往求助于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再经司法机关进行公证。然公证书出具后,登记部门审查的结果仍然是不能变更登记,这就造成了当事人对救济途径的困惑,不愿走诉讼程序却还是只能起诉。在了解司法确认案件的程序和性质后,法院联合调解机构和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材料细心把关和审查,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予以确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使当事人的变更登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与此同时,该解决途径也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引导人民调解工作从口头转向案头,提高了民调案件的质量,也增加了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据西塞山区法院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