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山法院分析司法确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2013-12-04 08:02
来源: 西塞山法院
作者: 西塞山法院行政庭    浏览: 7686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对司法确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人民群众对司法确认工作认识不够。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确认高效便民工作的法治理念已在各个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事业单位深入开展,但群众对这项工作程序的了解和认识因各单位宣传力度的大小而不同,常有调解协议主体不符、意思表达不清或表述不规范等情况发生,致使法院确认其协议效力有一定的困难。

2、调解组织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因各调解组织对司法确认工作的认知和了解程度不同,有些调解组织还未建立起规范的调解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常常在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调解协议书,不装卷不存档,向法院申请确认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导致无法启动司法确认程序。

3、诸多法律适用问题阻滞了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不同类型的案件司法确认流程不一。无法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的方便快捷性,甚至个别案件反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实践当中反映有的侵权或财产继承赠与等纠纷证据的收集还不及诉讼程序来得快。二是司法确认受理案件范围不统一,有的界定为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商事案件,有的为行政诉讼赔偿案件,还有的拓展到了执行领域。三是对几种特殊情形能否申请确认或再提起诉讼认识问题不能确定。当事人未经工伤或伤残等级认定,或虽已认定但协议赔偿数额未按规定足额赔偿的,此类协议能否申请司法确认?已经通过司法确认的纠纷,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的问题。四是司法确认案件由于不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导致法院审查人员需要考虑当事人可能会恶意串通,以协议的方式规避法律,损害他人、集体、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五是对于调解协议中的言语瑕疵能否调整?如何调整?司法确认程序中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在遇到调解协议内容有瑕疵但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在不改变调解协议意思的前提下予以法言法语进行调整,还是忠于原文不作调整?

4、司法确认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法院作为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的推动者,不仅肩负本位职责,还承担着指导培训、协调组织等多项职能,而司法确认作为一项免费的社会管理创新措施,法院承担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经费上却不能够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办理司法确认案件的积极性。

二、相关的建议

1、加大司法确认工作宣传力度。要改进宣传方法、研究宣传内容、增强宣传效果,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内容、确认的方式方法,以及该机制在及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和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司法确认的积极性,以合理分流民间矛盾纠纷,真正体现调解优先的原则,定分止争,促进和谐。

2、健全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培训机制。完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制度,明确申请司法确认必须具备的材料: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调解笔录(要求将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程序记入笔录当中)、齐备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送达回证及司法确认申请书,进一步增强了基层调解组织的能动性,奠定司法确认工作的基础。

3、规范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工作办理流程。一是统一司法确认流程,以便利、快捷、运转流畅高效为原则,由行政庭统一受理司法确认案件并进行司法审查和确认。二是逐步健全司法确认长效机制,统一司法确认案件的受案范围、案由、程序及法律文书。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院及时跟进司法改革的步伐,统一司法确认的受案范围为基层调解组织作出的民事调解协议,仍然沿用《若干规定》里的禁止确认条款,对身份关系的协议内容不予受理。同时,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增设“调确字”案号及相关模块,对司法确认案件统一用特别程序编立“调确字”案号,将原来的确认决定书更改为民事裁定书,消除案号编立忽民忽商的情况。三是对于几种特殊情形,确认应体现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自愿性及合法性审查,并告知司法确认决定书作出后的法律效果,及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后果、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以及申请执行的法院等。

4、完善司法确认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人民法院要积极通过请示、汇报等形式向上级法院和党委政府反映司法确认化解社会矛盾的功效,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取得上级法院及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逐步建立司法确认工作激励机制、业务培训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以保证法院司法确认工作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