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坠楼谁之过 法院判决组织酒局者也应担责

2022-08-08 16:39
来源: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孟楠    浏览: 932

李某生日当天在男朋友刘某组织的酒局上喝醉后坠楼身亡,其父母将共饮者告上法庭。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2022年1月某日晚,刘某召集四位朋友一起在家中给女朋友李某庆祝生日。李某醉酒后情绪激动,因情感纠纷与刘某发生激烈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李某称要上厕所,独自进入主卧将门反锁,随后在主卧卫生间窗户处坠楼,楼下群众发现后报警。同时,刘某等人敲门未得到回应,踹开房门发现卫生间窗帘及纱窗被扯破。刘某等人随即下楼查看,发现李某躺在地上。民警和医生到场,经抢救无效,医生宣布李某当场死亡。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初步认定李某系自杀身亡。另认定,死者李某的主要死亡原因为酒后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此后,李某父母多次找刘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五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共计4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能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充分认识,其酒后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选择以自杀的极端方式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本案中自杀行为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对此李某应当自负其责,承担90%主要责任。刘某作为酒局召集者,尤其需要注意酒局中饮酒人的安全,并且作为李某的男朋友,他了解李某醉酒后情绪易激动的状态,却未及时采取提醒、劝告、安抚情绪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反而任由处于情绪失控状态的李某离开其视线范围,独自将自己反锁在卧室内。故刘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作为同饮者的其他四人难以预见到李某采取自杀的极端手段解决情感纠纷,其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