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门槛、零风险、高利息、日返息”
面对这么多的诱惑您是否动心过?
千万警惕!
这些都是非法集资的“障眼法”!
来看大冶法院
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警示
赵某成立某保健品经营部,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代购协议,成为该公司代购商。赵某通过推介会、讲座、送礼品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体推销“某实体联盟”产品,公开宣传在某联盟网注册会员,投资购买产品可送翻倍积分,积分可按1:1比例兑换现金或继续在某联盟网购买商品,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可获得积分,并以投资越多、收益越高为诱饵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通过该方式,赵某共吸收王某、黄某等26人资金72万余元,同时向存款人支付了数额不等的少量现金返利。后因某科技公司被查处,赵某无法向存款人兑付积分,遂关闭经营部并逃离。
2023年4月,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后赵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产品,以购买产品返现的方式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退赃等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20余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一是会员返利。会员或加盟商尚需交一定金额的入门费或者变相上交入门费,取得会员资格,承诺顾客购买该公司产品后再直接推荐他人购买可获得高额返利,依靠拓展下线获得利益。
二是高利诱惑。利用群众渴求高利益的愿望,通过许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三至五倍的高利率,诱惑缺乏理财知识的群众投资。群众投资后,以借新还旧方式兑现承诺,吸引更多群众入股,直至资金链断裂。
三是熟人传播。通过亲朋好友之间的口口相传、互相宣传推介吸引群众投资,群众受惑于熟人投资获利的个案宣传和对熟人的信任,陷入非法集资泥潭。
【法官说法】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使得非法集资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遭受经济损失,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同时,非法集资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广大群众要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被高收益诱惑。投资时要“三看一抵制”:一看投资项目是否是在国家相关部门有登记、备案;二看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合法;三看投资项目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要抵制高利诱惑,拒绝非法集资,守好自己“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